——2026年4月在绥化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优化审查流程,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刚性监督作用,推动全市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基本情况
(一)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一年来,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地方性法规4件、规范性文件1件。接收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件,政府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6件。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未报送规范性文件。公民提出审查建议1件,没有收到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法工委联合相关专门委员会秉持严谨审慎的态度对报备文件制发主体的法定权限、制定程序的合规性,以及具体内容与上位法、上级政策的一致性等进行审查。对不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5件。另外,就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向市政府办发出《备案审查意见书》,指出《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城区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12〕87号)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建议依法纠正。此外,还有4件规范性文件正在审查中。
(二)拓展人大备案审查范围,作出将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决定,在全省率先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将本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通过将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监督视野,可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全方位监督,避免此类文件游离于人大常委会监督之外。通过推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双重备案”工作机制,进一步有效约束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任意扩张,起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目的。目前,从报备情况看,多数政府部门能够贯彻落实“有件必备”要求,如长期坚持下去,将会对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起到助推作用。
(三)组织开展特定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围绕党中央有关部署和新出台重要法律的贯彻实施,法工委组织开展了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本次清理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依据,对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历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决议决定进行全面梳理、逐条核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相抵触、相违背、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问题。经审查,未发现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问题。
(四)抓好日常工作,持续推动备案审查工作走深走实。一是加强对基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采取必要措施,指导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严格落实年度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切实把其作为全面撬动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支点,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浮出水面、走向前台。目前,除安达市全年未收到报备文件外,其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均于2025年初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另外,就基层人大提出数十起咨询问题进行研究,有的给出具体意见。二是抽查人大监督对象2024年度发文情况。要求市本级“一府一委两院”和10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2024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核查是否存在迟报、漏报文件问题。这个做法我委已坚持开展多年,经持续督促、跟进,现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基本上可以做到按时报备,无迟报、漏报现象。三是进一步探索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的方式方法,提升备案审查民主含量和质量。过去的一年,市人大法工委通过发函、组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多次且广泛地听取立法联系点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建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民意直通车作用初步显现。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常态化参与备案审查工作,促使社会公众意见直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认同感、参与感和获得感。
二、存在问题
2025年,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县(市)人大存在监督缺位问题,全年未接收、审查一件规范性文件;二是备案审查队伍能力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审查方式有待进一步拓展,目前审查方式以主动审查为主,专项审查、联合审查开展较少。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做好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全国人大提出的“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应纳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综合运用好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坚持问题导向,力争备案审查全覆盖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进一步强化备案审查纠错功能。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明确整改方向和时限,同时要做好纠错后半篇文章,跟踪督促整改,避免半途而废。
(三)贯彻落实好生态环境法典,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紧扣法典新制度新规则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系统梳理本地现行法规、规范性文件,重点排查与法典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问题,分类提出修改、废止或清理意见。
(四)进一步做好人大间的沟通联系。主动与省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接,积极争取业务指导与工作支持,推动工作标准与上级要求同频同步。继续加强对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支持基层人大开展好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