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绥化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协同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寄送至绥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林区迎宾路2号,邮编152000),或将电子文本发送至电子邮箱shsrdfgw@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2日。
绥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8月29日
绥化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协同防治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协同大庆市保护和改善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绥化市下辖的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行政区域内安肇新河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安肇新河流域,包括绥化市和大庆市行政区域内安肇新河干流、支流、蓄滞洪区及汇水区域内的水域和陆域。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安肇新河流域的水域和陆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辖的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投入。
安肇新河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和工作职责,组织、配合或者协助开展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安肇新河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营商环境、财政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辖的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辖的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第二章 协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绥化市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建立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和解决安肇新河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设施共建、信息共享等重大问题,应对和处理跨行政区域突发水污染事故。
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且不得少于两次。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召开。
联席会议由两市人民政府轮值召集、主持。两市人民政府分别提出会议议题,由负责召集的市人民政府列入会议议程。
两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安肇新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书面征求大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
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安肇新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市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书面征求大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大庆市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下列信息共享:
(一)流域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信息;
(二)流域重点水污染源排污许可等信息;
(三)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四)畜禽养殖相关信息;
(五)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信息;
(六)流域泄洪信息;
(七)流域清淤疏浚信息;
(八)对污染损害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九)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市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目录时,应当依据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有关规定将上述信息纳入有条件共享政务数据管理,并商市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共享范围。
数源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及时完善更新政务数据,保障上述政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并统一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
第十一条 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肇新河流域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整治、规范化建设和动态档案管理,建立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安肇新河流域入河排污口视频监控平台,实行入河排污口二十四小时连续可视化监控。
第十二条 绥化市、大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协调安肇新河流域县(市)级人民政府共建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监测数据实时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对相关控制断面进行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采集的监控视频至少保存一年,原始记录以及仪器存储数据?保留期限不少于五年。
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和运行提供基础保障,并建立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的工作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为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行和维护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有关规定共同确定安肇新河流域内跨区域重点污染源名录,并实施联合监管。对跨区域排污单位,实行“一地处罚、两地通报”机制。
第十四条 绥化市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共同牵头,组织安肇新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安肇新河联合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安肇新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每年对安肇新河流域开展联合巡河不少于两次,会商解决巡河中发现的问题。
安肇新河村级河湖长协助做好安肇新河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相关工作,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向乡(镇)级河湖长、承担河湖长制实施工作的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本市探索建立健全河湖长制与基层网格化管理工作联动机制,推动河湖管理保护与网格治理相结合。
第十五条 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安肇新河流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安肇新河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对未完成水环境保护目标的,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完成。开展安肇新河评价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负有协同保护安肇新河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开安肇新河协同保护信息,完善公众参与协同保护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安肇新河协同保护提供便利。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绥化市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编制流域产业布局规划,统一工业集聚区准入标准,禁止高污染项目向流域上游或边界区域转移。
直接或者间接向安肇新河流域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排放水污染物。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自行监测排放的水污染物,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原始监测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和维护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并组织定期巡查、维护管理;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负有监管职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排污单位在入河排污口附近醒目位置设置排污口标识牌,载明排污口名称、类型、编码以及地理位置、责任主体、监管主体、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且应当一并载明可链接实时监测数据的二维码,供公众适时查询污染物排放检测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条 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布局,科学规划建设工业集聚区,完善现有工业集聚区功能,引导和组织相关企业入驻符合产业定位和规划的工业集聚区。
工业集聚区应当依法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经过集中处理的废水,应当达标排放。
第二十一条 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企协作,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对接会商,明确安肇新河协同治理事项,研究具体治理措施,落实治理主体责任,推进安肇新河流域治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维护和改造的投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应当加快建设,或者进行提标改造。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出水水质负责。
因设施检修、维护或者发生突发情况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因设施检修、维护需要临时停止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污水处理临时应急措施,不得未经处理直接向安肇新河流域排放污水。
跨区域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应当统筹规划,鼓励两地共建共享污水处理设施,探索跨行政区域的污水集中处理合作模式。
第二十四条 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新区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老旧城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老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老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五条 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雨水管网、污水管网进行排查;发现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错接或者破损的,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及时进行改造、更新或者修复。
第二十六条 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独立区域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将产生的污水收集并转运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二十八条 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肇新河流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分区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强农村改厕工作与生活污水治理衔接,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绥化市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制定安肇新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统一化肥、农药使用标准,开展跨界农田退水协同治理。
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肇新河流域内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所属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和退水的管理,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农药减量控害等工作,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条 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肇新河流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依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绥化市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求,组织划定安肇新河流域内的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安肇新河流域内的水产养殖情况进行排查,依法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水产养殖设施。
在安肇新河流域内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二条 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安肇新河流域内的相关水域及沿岸的垃圾进行打捞、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肇新河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河湖、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对内源污染较重的区域采取清淤疏浚、水质净化、培育水生动植物等措施,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第三十四条 安达市、明水县、青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肇新河流域内黑臭水体的排查,制定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整治目标、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纳污坑塘,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监督责任主体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治理;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治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利用雨洪等水资源,推动改善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
第三十六条 安肇新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根据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安肇新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建立协同应对机制。
发生突发水污染事故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除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外应当及时通报给跨区域合作的涉及地人民政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跨区域污染行为,由污染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调查,涉及地政府协同处置,并按责任比例分担治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安肇新河流域的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后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不履行跨区域协作职责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七)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业集聚区,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发展的区域。
(二)畜禽散养密集区,是指以行政村为单元,单元内未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户畜禽养殖总量与土地面积的比值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限制比值的区域。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解释,具体协同实施细则由两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协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