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号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决定》经绥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5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
绥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将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决定
( 2025年4月16日绥化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
为了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和《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根据备案审查工作实际需要,绥化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将绥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
绥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二、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
三、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或者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2025年4月16日在绥化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吕靖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第一,作出决定是贯彻执行好《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具体举措。2024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其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逐步将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等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该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旨在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由此,我市有必要作进一步具体化的规定将省备案审查条例中新的制度要求贯彻执行到位。
第二,作出决定是完善地方备案审查制度的必然选择。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重庆、宁夏等地将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纳入同级人大备案审查范围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顶层设计以《决定》的形式构建了“双重备案”工作机制。“双重备案”之一,即指人大法律监督备案,这既是对现有备案审查工作的补强,也是对法治监督体系的深化。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通过扩大“双重备案”范围,将更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人大可以对政府部门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事前引导、事中提醒和事后审查,从而有效约束行政权力的任意扩张,防止政府部门通过制发规范性文件规避法律或僭越法定职权。
第三,作出决定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往往直接涉及民生领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其合法性和适当性既直接影响政府公信力,又关乎市场环境与秩序。从以往看,我市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确实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由此,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拓展备案审查范围,补齐监管漏洞,这既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也可起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据此,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了《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决定(草案)》,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决定草案的内容
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拟订了决定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拓展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规定:“将绥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明确规范性文件报备时间,规定:“绥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二是作出引致性规定,且一并明确备案审查工作方式,规定:“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
三是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权限以及审查标准,规定:“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或者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四是规定了决定草案实施日期。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