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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绥化价格信息网  2017-09-25 15:08:00

黑价经〔2017〕125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林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基准价格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落实。要在落实省政府已明确的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措施基础上,把此次国家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基准价格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确保降价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减轻用气企业负担。

  二、各地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完善应急措施,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严肃查处天然气生产经营中的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为跟踪了解各地工作进展,请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市将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落实情况于9月10日前上报省局。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1日

 
作者:    来源: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编辑: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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