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4日在绥化市党政办公中心召开了绥化市调整市区居民供热价格听证会。听证会上,大多数听证参加人赞同下调居民供热价格,同时还就热价调整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结合我市供热价格管理实际,市政府此次调整市区居民供热价格,充分考虑和吸纳了听证会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现将采纳和未采纳的意见予以公布。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一)采纳听证参加人“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意见。其理由:依据供热价格成本,经过综合测算,确定供热价格。一是按照“全面考虑各项成本要素”的要求,既重点考虑煤炭价格下降因素,又综合考虑其他成本变化情况,确保全面、真实、客观反映供热成本变动情况以及供热企业经营状况,切实维护供热价格调整的针对性、全面性。统筹兼顾减轻群众负担和保证供热安全的原则。二是按照“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供热企业合法权益”的要求,既考虑减轻群众负担,又考虑保证供热企业正常运营与城市供热安全稳定,妥善处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供热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三是注重衔接平衡不同规模供热企业的成本变化的原则。根据供热企业不同经营规模和不同层次的实际,综合考虑煤炭和人工、水电、固定资产折旧等成本要素变化情况,保持同城同价。
(二)采纳听证参加人“同意下调城区居民供热价格”的意见。其理由:依据黑政办发[2015]50号文件关于“重点考虑煤炭价格下降幅度,又兼顾其他成本变化因素”,我市供热企业供热成本有所下降,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建议下调居民供热价格。
(三)采纳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对低保等特困群体仍然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其理由:按照国家发改委文件提出的“保障低保等特困群体在价格调整时生产生活不受到影响”的要求。我市对供热范围内的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享受特困职工基本生活救济金的下岗人员,民政部门登记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继续按规定实行优惠价格政策。
(四)采纳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成本监审及听证应进一步公开、透明,有关材料应更加明确易懂”的意见。其理由:一是国家和省明确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供热价格成本构成及成本变化等情况,充分保障广大市民的知情权”。为确保今后供热价格调整的公开性、透明性,价格部门将制定《绥化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定期成本监审办法》,对供热成本进行常态化定期跟踪,做到一年一监审、一年一公布,在充分保障社会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同时,实现供热价格的适时、透明、合规调整。二是依据《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今后在举行听证会前召开座谈会或预备会,组织经营者就重大、复杂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进行解释与说明,以便听证参加人对有关情况更加深入详细的了解和把握。
(五)采纳听证参加人“要考虑环保设施建设等增加供热成本因素,确保供热安全”的建议。其理由:一是2015年1月1日,国家重新修订并施行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于供热企业而言,除尘、脱硫、脱硝成为刚性约束,随着相关环保设施的完善,相应的成本将进一步增加。二是供热企业用于环保设施的投入,最终目的是保护居住环境与群众健康,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供热成本的合理构成部分,在下次成本监审时,对于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新增加的污染物治理及排放成本,将根据成本监审规定予以核定,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保证供热安全。
(六)采纳听证参加人“要加强对供热有关收费的监管,制止乱收费行为”的意见。其理由:供热价格属政府定价,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市政府调整的供热价格标准收费。物价部门要严厉查处未经审批的与供热有关的自定项目收费、强制收费、捆绑收费等,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采纳听证参加人“供热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供热成本,保证供热质量”的建议。其理由:一是依据成本下降调整供热价格,因此,企业要挖潜增效,促使供热社会平均成本下降,拉动居民热价降低,使市区居民受益。二是强化管理,降低成本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存优汰劣的竞争淘汰机制。三是《黑龙江省供热条例》及我市供热有关规定,明确了取暖期供热质量要求,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定供热,确保供热质量。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一)不采纳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供热价格在每平方米下调2.60元的基础上还应加大下调幅度和价格应下调5.00元至6.00元”的意见。其理由:根据供热成本监审结论,我市居民供热价格下调标准,既兼顾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又维持了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确保供热安全。
(二)不采纳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不调整供热价格和减少向下调整幅度”意见。其理由:从供热成本监审情况看,中盟热电有限公司和弘坤热力有限公司的平均供热成本为每平方米27.82元,我市供热价格下调标准符合供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也符合国家和省市调整供热价格的有关要求。
(三)暂不采纳听证参加人提出的“聘请第三方机构重新对供热成本进行监审”的意见。其理由:绥化市物价成本调查监审局是我市市区唯一一家国家发改委授权的成本监审机构,绥化市物价成本调查监审局组织开展的供热成本监审,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能够保证成本监审结论真实准确。供热成本监审结论及对供热价格下调标准的结论符合我市供热生产经营的实际,比较客观公正,维护了供热用户的合法权益。对今后新供热进行期供热成本监审时,可以考虑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成本进行监审。
此外,还有按使用面积收费、调整车库收费标准、提高供热温度、延长取暖期供热时间、成本监审注重依据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不可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由于有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有的不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论证未予采纳。
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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