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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解读
绥化价格信息网  2017-09-18 16:41:13

  7月27日,绥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绥政发〔2017〕10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背景和依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逐步建立。但是,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比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碍了社会创新活力。

  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2015年10月12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提出要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去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对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顶层设计。按照中央政策要求,去年12月23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6〕43号),对我省各级、各部门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具体部署。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我市的工作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重要制度性安排。

  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市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紧扣国家和省政策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具体内容,可以说既贯彻了中央和省精神,又体现了市级特点。

  (一)审查对象。我市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也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所以说,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是很广的,只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不管是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还是其他的政策措施。

  (二)审查方式。主要是以自我审查为主,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结论。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在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属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审议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三)审查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审查标准可以概括为4大类18条,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同时,规定了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这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设定了详细、明确的评判依据和标准。

  三、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保障措施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和落实。为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市政府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级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督导各级、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市物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是开展存量清理。要求各级、各部门在严格规范增量的同时,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部分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存量清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

  三是定期开展评估。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是建立监督机制。联席会议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作者:    来源: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编辑: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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