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什么行为算消费欺诈?商家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算不算霸王条款?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设置包房最低消费”是否合理?遇到消费争议怎么办?消费者可从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中一一得到答案,并可以此为依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
新《条例》中,规定了经营者的14种欺诈行为,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规定:“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为消费欺诈。 欺诈行为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外,对于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工商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两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商家提供奖励赠品同样要承担“三包”等责任
在新《条例》中,新增了多项“特殊规定”,涉及网络经营者行为、赠品质保、租赁规范、汽车修理和装饰装修经营者行为等多方面内容。其中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搭售商品和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保证赠品的质量,并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机动车销售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维护、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失赔偿等事项。机动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立即告知消费者,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经营者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还应承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 新《条例》规定,经营者存在设置霸王条款行为的,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可以单处或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消费欺诈
利用明码标价或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其他手段进行欺骗性价格表示的都算消费欺诈。 另外,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隐瞒或者夸大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收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14种经营者行为,都被列为消费欺诈。
餐位费餐具费包房低消都不许有
对于深受消费者诟病的开瓶费、餐位费等,新《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设置包房最低消费”; “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设置包房最低消费”等内容都被列入不合理格式条款。
预付款消费,经营者要支付利息
新《条例》还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支付消费者利息,但消费者已享受到预付款优惠的除外;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同时还规定工商部门可以制定预付款合同文本,鼓励经营者使用。
强化了消协的职能
新《条例》增加了消费者协会及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相关条款,明确了消协的部分职责: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行政部门委托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等进行调查、比较和评议,并可以向社会公布结果。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侵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相关部门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服务价格听证会以及涉及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大案件听证会,并独立发表意见。针对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等领域存在的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约谈经营者。推动建立跨境消费争议解决机制。
法院和仲裁机构支持消费维权
新《条例》增加了对于消费争议的解决,增加了法院和仲裁支持的条款。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发挥消费纠纷调解职能,同时鼓励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张贴、悬挂标识或者在服务单据、信誉卡等消费凭证上承诺,一旦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双方和解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解决。同时,建议仲裁机构对小额消费争议减免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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