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绥化新闻网 > 本地新闻 > 综合 正文
欠信用社贷款不还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http://suihua.dbw.cn   2015-07-31 16:37:52

  东北网绥化7月31日讯 近日,安达法院先源法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

  2012年11月27日,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隋某、林某在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泉信用社签订一份《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隋某向天泉信用社借款4万元,约定利率9.96‰,被告隋某、林某自愿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7日至2014年2月20日止。截至2015年3月16日,被告隋某尚欠本金20082.64元,利息3812.03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要,被告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隋某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林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隋某返还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82.64元,利息3812.03元,两项23894.67元,于2015年5月10前给付10000元,余款13894.67元于2015年7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林某对被告隋某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作者: 何胜杰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刘聪
相关新闻
黑土摄影
电视新闻
电视新闻
电视晚新闻
数字新闻
参政议事
绥化专题外宣片
理论研讨
黑土副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