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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李某与同居女友共同抢劫案发后双双获刑
http://suihua.dbw.cn   2015-04-09 20:42:27

  东北网绥化4月9日讯  近日,安达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李某与同居女友共同抢劫,最后被告人李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居女友陈某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3年12月13日7时许,李某、陈某合谋抢劫,二人携带黄色胶带和一个白色的帆布袋子,由李某驾驶租来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拉乘陈某从明水县至安达方向往返行驶寻找作案目标。13时许,当车行驶至本市某镇镇内时,二人看见被害人张某在路边等车,身边放着携带的东西。李某将车停在张某身旁,谎称去安达市,将张某骗上车。行驶至安达市开发区一路口时,李某谎称去接人,将车驶到无人处后,趁张某不备,李某上前摁住张某,陈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胶带递给李某,二人捆住被害人的手、脚,用胶带缠住嘴,将张某装入帆布袋子中,带至二人的租房处,实施抢劫。抢走现金1100元,一条黄金项链、两部直板手机,一部平板电脑。在翻看张某的皮包时,看见张某的银行卡,李某对张某实施殴打,问出密码后,租车到大庆市一工商银行自动提款机提取现金1.1万元。李某回到出租屋后,二人用水擦洗张某的头发、双手,并将张某的外衣、外裤、袜子脱掉,意图毁掉留在张某身上的痕迹。第二天凌晨,二人将只穿着毛衣、棉裤的张某扔到安达市中本镇德本村八屯西边砖道的雪地里,致使张某双手、双脚冻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损伤属轻伤。

  李某、陈某抢劫物品及现金共计19074元。二人将赃款用于还租车费用6000元,金项链卖掉,得款250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被收缴,返还被害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系主犯,陈某系从犯。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王春霞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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