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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办法》五大亮点解读为消费者再添维权底气
http://suihua.dbw.cn   2015-03-12 15:43:29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公布,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该《处罚办法》于2015年3月15日实施,将为消费者再添维权底气。

  近日,市工商局对《处罚办法》中的网购享有的权利、保护个人信息、惩治“霸王条款”、公示处罚信息、护航预付消费五大亮点进行解读,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新依据、新武器。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即网购后悔权,是新《消法》最大亮点之一。可现实中,一些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无理由退货。《处罚办法》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的四种情形以及惩罚依据。今后,如若消费者在网购时发生退货纠纷,再也不用担忧卖家无理拒绝退货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成为现实。

  随着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现代化消费方式的崛起,消费者因消费行为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现象愈演愈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处罚办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惩罚依据,并且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与国际上相关立法是一致的,适应了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使用条件,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近年来,“霸王条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广大消费者投诉的焦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重点。《处罚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处罚的条款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总局51号令)一致。今后,在惩治“霸王条款”时将按照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处罚办法》明确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布,有利于通过信用的约束,用社会的力量惩戒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者,从而实现让信用创造财富的作用。

  近年来,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不少,也比较复杂。《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同时明确了相关的惩罚依据。今后,消费者面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将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轻松解决消费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总之,《处罚办法》的出台,弥补了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方面的一些空白,为各级工商部门惩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将积极促进消费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作者: 赵洪秋    来源: 东北网--绥化日报     编辑: 桑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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