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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2014年十大维权典型案例
http://suihua.dbw.cn   2015-03-12 15:43:29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消协特向社会公布2014年涉及食品、美容保健品、家电、服装服饰等领域的十大维权典型案例,警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同时,更希望消费者在日后的消费领域能依法维权,创造和谐消费环境。

  月饼发霉长黑点 三倍赔偿给五百

  去年9月,庆安县刘某到县消协投诉,称其在某超市花90元购买了两袋某品牌的月饼。第二天却发现月饼长了黑色的斑点,不能食用。他找到超市,超市人员首先强调是因为消费者购买时间长了,保存不当所致,但当消费者拿出购物小票时,超市人员答应为消费者换新日期的月饼。李某不同意,要求超市赔偿未果。

  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新《消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认为本案中超市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在赔偿消费者500元的同时,建议辖区工商管理所对超市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

  购买“新车”有旧痕 消协维权解心烦

  去年9月5日,庆安县许某在绥化市某4S店购买一款20万元的某品牌汽车。许某在洗车时,洗车行的老板告诉消费者在汽车车门的一侧有一处非常明显的“旧伤”处理过的痕迹。于是许某找到4S店讨要说法,4S店拒绝承认该车有任何问题,即使有“旧痕”,也是消费者自己所为。消费者多次找该4S店进行理论。随后消费者又多次找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也未得到解决,最后投诉到绥化市消协。市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多次与经营者进行沟通,在4S店不能提供消费者人为造成“新车旧痕”的情况下,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进行了详尽的沟通和交流,最后坐到一起平和的解决问题。

  按照新《消法》第23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不能提供消费者人为损坏的证据就应该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进行解决。最终经营者同意免费为消费者的车门进行抛光喷漆处理,同时就本身的过激行为向消费者进行了道歉,消费者非常满意。

  保健药膏无疗效 消协维权把款退

  去年8月,消费者胡某来到肇东市消协投诉,称其曾在肇东市某酒店听养生保健讲座,期间主办方极力推荐追风透骨膏。根据包装上标注的产品功效,胡某花3200元购买了6个疗程的追风透骨膏的老苗汤药。但是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她感觉效果并不如宣传那样理想,便找到经销商要求退款,经销商拒不负责。按照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当初经销商在推销其产品时声称该药品有治疗作用,保健品并非药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消协调解,经销商全额退款给胡某。

  液晶电视无图像 消协维权换新机

  去年4月23日,消费者李某到绥化市消协投诉,李某2013年在市某家电商场花2300元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使用一年后电视出现了质量问题,无图像,有声音。李某找到该商场,该商场让李某和电视的售后部门联系维修。李某将电视送到售后部门进行维修,经过一段时间的维修后,售后部门说电视需要返厂,电视的问题售后处理不了。但是电视返厂后一直未与解决。而且电视在返厂维修期间,未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

  按照《黑龙江省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修理时间在5天以上的,经营者在开始维修时起,就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再收回备用机,以减少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同时《黑龙江省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自送修之日起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部件而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维修记录中注明,消费者可以据此向销售者要求免费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修理者由于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经协调,商场给消费者更换一台新机,消费者非常满意。

  购车要交保证金 消协调解得民心

  去年7月20日,青冈张某在县里一家4S店看中了一款轿车,价值13.16万元。在与4S店老板协商后,首付购车款3.16万元,余额可用五年期贷款付清。可就在购车贷款业务要办结时,4S店通知张某还要交5000元贷款保证金。张某认为在贷款购车时并没有提及此事,不同意交钱。张某不得已放弃了贷款购车,并要求4S店退回首付购车款, 4S店拒不退款。消协人员受理投诉后,找到4S店老板了解情况,4S店老板称,该手续费是绥化市的银行收取的,与该店无关。但要退回首付购车款,要扣掉1万元其他费用款。

  消协人员依据新《消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和第16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等相关规定,4S店在卖车过程中,没有介绍贷款购车中的实际情况,设定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涉嫌强制交易等行为。经过多次调解,4S店退回了张某的首付购车款3.16万元。

  皮鞋开胶破损 消协解决纠纷

  去年10月7日,青冈县李女士在本县某皮鞋店买了一双价值799元的皮鞋,穿用第7天时就出现开胶断面现象。她找到商家协商,该经营者以人为原因损坏不予退换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县消协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联系该鞋店的老板协商。依据《黑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责任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售价每双300元以上的高档鞋十日内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质量问题的:在三包期内出现断跟、掉跟、开胶、开线、掉扣眼、坏拉锁等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的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进行协商,鞋店老板同意为李女士全额退回鞋款799元。

  农机质量不达标 工商部门来撑腰

  去年3月22日,青冈县工商局接到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投诉,称其公司于2014年1月份从安徽某光电技术公司订购了玉米色选机2台,总价53万元,目前已实付款26.5万元。设备到货安装后,达不到色选标准,无法生产。安徽公司派技术人员到该物流公司进行多次维修调试,可故障未能彻底解决。于是,该物流公司要求退货,安徽公司则拒绝退机。经过县消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认定该色选机确实达不到色选标准。按照《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最终安徽某光电技术公司同意按合同约定,答应该公司提出的退机要求,全额退还给青冈县该物流公司实付款26.5万元,并负责将销售出的两台色选机拆除运回。

  美容产品不祛斑 工商帮助来维权

  去年3月19日,明水县于女士来到县工商局投诉,称其在县某美容院购买了一套某品牌的美容祛斑产品,并用该产品做了皮肤护理2个月,发现没有任何效果。她找经营者要求退货,经营者不承认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建议消费者继续使用。经县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退款1500元(其中产品价值980元,护理费52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高档皮包洗退色 工商投诉获赔偿

  去年8月11日,绥化市李女士来到市工商局投诉,称其自己的LV皮包(价值1.4398万元)在市某皮具清洗店清洗前双方签订了洗染协议,承诺清洗后达到消费者的要求和标准。但是皮包清洗后不但未达到标准,还发现皮面有退色的现象,消费者要求赔偿。经营者不承认有退色现象,双方发生争执,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按照《黑龙江省洗染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因经营者责任,使洗染物未达到洗染标准或约定效果的,应当再免费重新洗染一次,时限不得超过一周。重新洗染后仍达不到要求,经营者将洗染费用返还消费者,造成洗染物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依法调解,经营者同意赔偿消费者7000元,皮包归经营者所有,消费者表示满意。

  农机调试不到位 工商调解货已退

  去年9月11日,肇东市王某在该市某农机五金商店购买一台价格4.6万元的某品牌的190型玉米脱粒机。在购买完该机后,经销商同意马上进行安装调试。但是从早上购买后一直到晚上7点都没有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安装完。王某一气之下把没有安装好的机器返还给了经销商,并认为该型号的玉米脱粒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经销商不承认自己的机器存在质量问题,双方的矛盾激化。该市工商局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款玉米脱粒机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经过调解,经销商承诺在9月14日前将该机器安装调试好,保证机器正常运转,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并承担机器的运费。可再次安装时,该机械出现了离合器安装不匹配的现象,消费者再次要求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款规定“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该市工商部门认为,该产品并未具备使用性能和质量状况。经再次调解,经销商同意全额退款4.6万元,消费者非常满意。

 
作者: 赵洪秋    来源: 东北网--绥化日报     编辑: 桑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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