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发霉长黑点、购买“新车”有旧痕、保健药膏无效、液晶电视无图像……2014年我市各级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267件,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328件,解决率达98%以上,共为消费者挽回损失46.1万元;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21件,收缴罚没款12.6万元。从投诉的类别看,商品服务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质量、价格、假冒、虚假宣传等方面。从投诉的对象来看,既包括衣服、鞋帽、手机、电视等,同时,还涉及家具、食品、摩托车、汽车配件、货物托运、洗染、烟草酒类等众多商品和服务。近日,绥化市工商局、市消协公布了2014年十大典型投诉案例。
月饼发霉长黑点
2014年9月,庆安县消费者刘某到县消协投诉,称其在某超市花90元购买的某品牌月饼,第二天长了黑色的斑点,不能食用。
消协工作人员多次找到超市协调此事,并且认定超市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最终,该超市在赔偿消费者人民币五百元的同时,将接受辖区工商管理所的进一步调查。
点评:新《消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购买“新车”有旧痕
绥化市庆安县消费者许某9月5日在绥化市某4S店购买一款20万元的某品牌汽车。几天后在洗车时,发现汽车车门的一侧有一处非常明显的处理过的“旧伤”痕迹。消费者在找4S店讨要说法未果的情况下投诉到绥化市消协。
经调解,经营者免费为消费者的车门进行抛光喷漆处理。
点评:按照新《消法》第23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保健药膏无效
2014年8月,肇东市消协接到消费者胡大娘的投诉。胡大娘购买了六个疗程的追风透骨膏,共计人民币3200元,外带一年的老苗汤。但是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她感觉效果并不如宣传那样理想,遂找到经销商要求退款。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来到肇东市消协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到该产品系保健品,并非药品。经消协调解,经销商全额退款。
点评:按照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当初经销商在推销其产品时声称该药品有治疗作用,保健品并非药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液晶电视无图像
2014年4月23日,消费者李某到市消协投诉,李某2013年在绥化市某家电商场买了一台液晶电视,使用一年后电视出现无图像问题。售后部门经过一段时间的维修后称电视需要返厂,但是返厂后一直未予解决。消费者多次催促电视售后部门,迟迟未予处理。而且电视在返厂维修期间,未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
经调解,商场给消费者更换新机一台。
点评:《黑龙江省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自送修之日起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部件而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维修记录中注明,消费者可以据此向销售者要求免费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修理者由于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
购车被强制交保证金
青冈县消费者张某,于2014年7月20日在青冈县一4S店看中了一款轿车。在与4S店老板协商后,首付购车款31600元,余额用五年期贷款付清。就在购车贷款业务要办结时,4S店通知消费者张某说还要交5000元贷款保证金,不交就不能贷款购车。张某决定不购该车并要求退首付购车款,几次协商未果后向青冈县消协投诉。
经调解,4S店退回了张某的首付购车款31600元。
点评:新《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6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新购皮鞋开胶破损
2014年10月7日,青冈县消费者李女士投诉在本县某皮鞋店买了一双价值799元的皮鞋,李女士穿用第7天时就出现开胶断面现象。
经调解,鞋店老板同意为李女士全额退回鞋款799元。
点评:《黑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责任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售价每双300元以上的高档鞋十日内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质量问题的:在三包期内出现断跟、掉跟、开胶、开线、掉扣眼、坏拉锁等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的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农机质量不达标
2014年3月22日,青冈县工商局接到青冈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投诉,称其公司于2014年1月份从安徽省某光电技术公司订购了玉米色选机2台。设备到货安装后,达不到色选标准,无法生产。安徽某光电技术公司派出技术人员来到青冈县该物流公司进行多次维修调试,可故障未能彻底解决。于是,物流公司要求退货。
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与安徽某光电技术公司交涉协商,最终安徽某光电技术公司同意按合同约定,答应该公司提出的退机要求。
点评:《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美容产品不祛斑
2014年3月19日,明水县消费者于女士来到明水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其在2014年1月20日在明水县某美容院购买了一套某品牌的美容祛斑产品,并用该产品做了皮肤护理2个月,发现没有任何祛斑效果。
经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达成了协议,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退款1500元(其中产品价值980元,护理费52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高档皮包洗褪色
2014年8月11日,消费者李女士来到绥化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其在绥化某皮具清洗店清洗自己的LV皮包(价值14398.00元)。清洗前双方签订了洗染协议,承诺清洗后达到消费者要求,但是清洗后不但未达到标准,还发现皮面有褪色的现象。
经调解,经营者同意赔偿消费者7000元,皮包归经营者所有,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黑龙江省洗染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因经营者责任,使洗染物未达到洗染标准或约定效果的,应当再免费重新洗染一次,时限不得超过一周。重新洗染后仍达不到要求,经营者将洗染费用返还消费者,造成洗染物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农机调试不到位
肇东市消费者王某2014年9月11日在肇东市某农机五金商店购买一台某品牌的190型玉米脱粒机,价格46000元。在交款购买该玉米脱粒机后,经销商同意马上进行安装调试。但是从早上购买后一直到晚上7点钟都没有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安装完。再次安装时,该机械出现了离合器安装不匹配的现象,消费者要求退货。
经调解,经销商同意全额退款46000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款规定:“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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