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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查办“十大”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来源:绥化新闻网 2023-12-28 字体: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知识产权保护,突出重点领域,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北林区市场局查处某木门经营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北林区市场局接到“某迪”商标注册所有人的举报,称某木门经营商店(以下称当事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与“某迪”商标注册所有人为合作关系,但在合作关系结束后,当事人仍在其经营场所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某迪”注册商标。当事人明知不能再使用“某迪”注册商标,仍在其经营场所和销售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肇东市局查处某冷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2023年4月,肇东市市场局接到举报某冷饮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绿某某”冰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绿某某”品牌冰棍44640支,包装箱4300个,包装膜100卷。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生产“绿某某”品牌冰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包装物,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绥化市市场局查处某超市销售商品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3年2月6日绥化市市场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发现某超市销售的口罩,正面印有北京2022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2022冬奥会标志“冬梦”图案。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18日,通过手机在某购物平台拼单购买印有北京2022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口罩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未经奥林匹克委员会授权使用,根据《关于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志愿者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当事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从轻行政处罚。

       案例四:兰西县市场局查处某米业公司生产的大米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23年8月19日,兰西县市场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函,对某米业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涉嫌侵权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印制了某农场稻花香米、某心谷稻花香2号袋皮包装,并委托江苏省某米业公司、睢宁县某米业公司生产涉案大米,由宁夏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涉案大米外包装标注的“某心谷”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注册专用权,同时,也冒用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厂名、厂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法行为。当事人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涉嫌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市场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五:北林区市场局查处方某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3年9月,北林区市场局根据举报,联合公安部门对方某秋涉嫌侵犯“某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明,方某秋经销的“某驼”服饰,经“某驼”注册商标权利人广东某驼服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鉴定,侵犯了该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方某秋交待涉案产品是从山东和天津购进的,合计销售金额28000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1325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十五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应予立案追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六:北林区市场局查处北林区某口腔门诊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2月,北林区市场局根据“某奥口腔”商标注册人的举报,查明北林区某口腔门诊部从2022年7月28日成立开始在其名称和牌匾上使用“某奥口腔”注册商标。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

       案例七:安达市市场局查处某五金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8月,安达市市场局根据举报线索,某五金商店销售的标识为“江苏某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充电式冲击扳手、锂电池充电器等商品经“某艺”商标注册人“江苏某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别为非该公司所生产,且声明该公司从未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生产上述产品。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某艺”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北林区市场局查办某服装批发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2023年5月,北林区市场局根据投诉情况,查明:某服装批发场销售的“某特”“某鸟”品牌服装,经“某特”“某鸟”商标权利人“北京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专业人员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做出从轻处罚的决定。

       案例九:肇东市市场局查处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3月,肇东市市场局根据举报,对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某销售“迪某”牌拖拉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销的“丰华迪某”牌拖拉机,是山东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粘贴标识时,只粘贴了“迪某”商标,造成涉案产品侵犯山东迪某公司“迪某”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销售“迪某”牌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海伦市市场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7月,海伦市市场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某超市(以下称当事人)销售“和某天下”牌槟榔涉嫌假货开展调查。

       经查明,湖南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和某天下”牌槟榔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所有人确认当事人销售的“和某天下”牌槟榔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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