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决定,把每年的5月份定为“路政宣传月”,为此本报记者就群众关心的路政管理方面的问题采访了黑龙江省绥化公路路政管理处处长胥庆先。
一、记者:胥处长您好,请问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胥庆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公路条例》、《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法规条例,路政管理机构职责一是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保护路产;三是实施路政巡查;四是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是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是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是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记者:2016年是全国范围内开展“路政宣传月”的第二年,请问胥处长今年路政宣传月的主题是什么?开展“路政宣传月”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胥庆先:今年的“路政宣传月”是以“爱护桥梁、保障安全”为主题。开展此活动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法规和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广泛、积极的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优化路政管理服务环境,确立公路执法部门的权威形象,建立健全路政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记者:哪些行为属于涉路违法行为呢?
胥庆先: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影响公路畅通的;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未经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立非公路标志的;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均属于涉路违法行为。
四、记者:进行哪些涉路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胥庆先:(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五、记者: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怎样办理?
胥庆先: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我省超限运输许可证已设立网上审批,一站式服务办理,在绥化10个市县区各设立1个服务窗口。
六、记者:请问违法超限超载运辆车辆是如何认定的?
胥庆先: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对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2)车货总长18米以上;(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二)对两轴以上车辆超限超载吨位限定:(1)两轴车车货总重超过20吨(2)三轴车车货总重超过30吨;(3)四轴车车货总重超过40吨;(4)五轴车车货总重超过50吨;(5)六轴及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
七、记者: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超限运输是怎样处罚的?
胥庆先: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处罚标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八、记者:如果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是如何处理的?
胥庆先: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借此机会,我代表黑龙江省绥化公路路政管理处诚邀社会各界及公路沿线的单位、居民和司机朋友们,让我们团结协作、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好与我们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公路和桥梁,为建设美丽富饶的绥化及家乡的经济腾飞做出我们各自的贡献。
记者:谢谢胥处长为我们的读者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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