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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张某无证驾驶毁人财物被判刑
http://suihua.dbw.cn   2015-11-10 17:12:44

  东北网绥化11月10日讯  近日,青冈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4年12月26日15时许,张某驾驶一黑色旗云轿车沿203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青冈县祯祥镇五福桥附近时,与对向行驶的刘某所驾驶的奇瑞轿车相刮,致两车倒车镜被刮掉,张某因无驾驶证而未停车继续行驶,刘某发现自己车的倒车镜被刮掉,便调转车头追赶张某的车。当两车行驶至五福桥后五福屯时,刘某驾车将张某驾驶的旗云轿车拦截,张某下车与刘某发生争吵,后又驾车向刘某的车撞去,几次撞击使刘某的车受到损坏。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车维修费为8020元。

  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作者: 殷亚男 曹清富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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