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绥化新闻网 > 本地新闻 > 综合 正文
为他人借款担保自承担给付责任
http://suihua.dbw.cn   2015-11-06 17:07:05

  东北网绥化11月6日讯  近日,安达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孙某给付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安达市吉星岗镇人孙某和张某,于2013年5月3日与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孙某于2013年7月1日借款7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0.35‰,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6月17日。张某于2013年5月1日借款7000元,借款月利率为10.35‰,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7月1日。借款到期后,张某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孙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孙某尚欠借款本金7万元。故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张丽丽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刘聪
相关新闻
黑土摄影
电视新闻
电视新闻
电视晚新闻
数字新闻
参政议事
绥化专题外宣片
理论研讨
黑土副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