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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瓶去销赃别人帮忙受处罚
http://suihua.dbw.cn   2015-10-26 17:04:20

  东北网绥化10月26日讯近日,安达法院审理了两起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5月11日22时许,孙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达市桥西街居民郑某家院外,在停放的奥驰2000型货车上盗得骆驼牌12V105型电瓶、12V100型电瓶各一块。之后,孙某又窜至安达市桥西街居民王某家院内,采取同样手段,盗得贝思特24V190型电瓶两块、24V王牌王子电瓶充电器一个。经鉴定,4块电瓶和一个充电器共价值1580元。孙某将上述赃物拿到刘某家,并告诉刘某是盗窃所得,让其帮助卖掉。次日16时许,刘某给马某打电话让其把电瓶卖掉,马某得知电瓶是盗窃所得后,未给其联系买主。案发后,赃物已被收缴返还失主。

 
作者: 张丽丽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徐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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