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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李某缓刑期内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http://suihua.dbw.cn   2015-06-30 16:38:25

  东北网绥化6月30日讯  近日,安达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李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容留他人吸毒,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9月18日,李某与小志(化名)在大庆市一男子处购买一包冰毒回到安达,先后找到张某、杨某,4人来到一个食杂店,李某购买了矿泉水和吸管。之后,小志、张某有事离开。17时,李某与杨某到安达市某宾馆,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开了房间,用矿泉水瓶、吸管制作吸毒工具后,小志、张某先后赶到,4人在该房间吸食冰毒后离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 王春霞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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