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修订)》里关于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到底做了哪些明确的规定?绥化市公用事业管理处物业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对此进行了解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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