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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元赌资引发伤害案明水王某打伤他人眼
http://suihua.dbw.cn   2015-05-05 16:58:03

  东北网绥化5月5日讯 日前,明水法院审结一起伤害案,被告人王某因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赔偿被害人住院期间的全部经济损失。

  2013年11月26日17时许,周某在明水县第五小学附近一食杂店内,因向刘某索要曾经所欠其的10元赌资而发生争执并互相对骂,站在一旁的王某上前劝阻,遭到周某的辱骂,王某恼羞成怒,挥拳将周某的右眼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付饶 刘超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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