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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二人村中盗窃被群众追赶竟持凶器威胁
http://suihua.dbw.cn   2015-01-05 16:16:37

  东北网绥化1月5日讯  日前,海伦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现年50岁的刘某原是我省北安市人,无固定职业和住所。1982年2月、2000年9月曾两次因盗窃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有期徒刑5年。2005年3月,刘某再次出狱,刑满释放后,毫无悔改之意。2011年4月14日8时许,刘某伙同其兄刘猛(化名,已判刑)窜至海北镇某村贾某家中,先由刘某在外放风,刘猛用二齿子把后窗户外侧别开,将里层玻璃砸碎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而后刘某也进入室内行窃,行窃过程中,刘猛盗得金项链一条(价值5012元)、金耳环一对(价值1432元),刘某盗得现金70余元。正当两人得意地从屋内出来时,被村民宋某等人发现,便一起追赶两人,在慌乱逃跑过程中双方发生扭打。为抗拒抓捕,刘猛手持二齿子向追赶的群众威胁“你们不要上来,哪个上来我就打死他”。双方对峙一阵子,刘猛逃脱,刘某手持木方击打追赶的村民等人,突然有人从其身后将其摁倒在地,其他几个人便冲上去一起将其制伏并扭送公安机关。刘猛逃脱后潜往外地,后经民警于2014年6月4日在大庆市一旅店中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械相威胁,并抗拒抓捕而转化为抢劫,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考虑到刘某的犯罪经历,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冯国春 赵媛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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