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持续巩固安全生产执法“利剑行动”成果,推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各项任务有效落实,绥化市应急管理局决定从2024年5月至12月在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内开展直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利剑行动-2024”,现将重点检查内容通告如下:
一、重点行业领域
(一)危险化学品。突出“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检查重点:依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应急厅〔2024〕11号)》,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未构建或者未有效运行的等32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
(二)烟花爆竹。突出烟花爆竹储存、批发企业及零售点。
检查重点: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等涉及烟花爆竹企业20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内容。烟花爆竹储存企业库房内外安全距离,各类库储存量、分类分区、堆垛情况、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安全防控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批发企业许可范围、储存药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零售点安全条件、产品数量、种类等情况。
(三)非煤矿山。突出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
检查重点: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等涉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32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内容;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等涉及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13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内容;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等涉及尾矿库19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内容。
二、重点作业企业
(一)粉尘涉爆。突出涉及爆炸性粉尘的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纺织品加工、塑料橡胶制品加工、烟草制品加工和建材行业煤粉制备企业。
检查重点: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10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内容。
(二)有限空间。突出涉及《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的通知(应急厅〔2023〕37号)》行业中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及其他行业领域企业可按照中毒、缺氧窒息、燃爆等有害因素进行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根据危险程度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对象。
检查重点: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执行情况。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三)外包外租。突出矿山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外包外租工程。
检查重点:依据《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承包承租方安全生产条件、相应资质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或者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情况;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情况。
三、重点岗位人员
(一)主要负责人。突出矿山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根据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包括董事长、经理、厂长、矿长等。
检查重点: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情况;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情况;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二)安全管理人员。突出矿山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检查重点:依据《安全生产法》,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情况;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情况;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突出应急管理直管行业领域企业。
检查重点: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建立档案、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考核情况;外包或兼职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台账、审批作业等安全管理情况。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审批等执行情况。
四、其他行业企业
(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突出应急管理直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机构以及考试点。
检查重点: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工作指导手册(试行)》等,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培训场所安全条件、培训档案管理、培训行业类别配备相应专(兼)职教师数量、资质等情况,2024年7月1日起,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规定检查;考试点管理机构、相关岗位人员设置、安全条件等情况,考试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执行情况。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突出应急管理直管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及在我市内开展活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检查重点: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情况;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人员资质情况;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按标准规定评价或检验检测、公开安全评价或检验检测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等情况。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突出主要负责人履职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逐一建立台账,及时更新整改情况,并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利剑行动-2024”期间,市应急管理局将抽调执法骨干组成执法小分队通过“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有关企业进行检查,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将予以严肃处理,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和厉行问责等惩治措施,并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特此通告。
绥化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