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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交警大队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来源:绥化日报 2023-06-14 字体:

  东北网绥化6月14日讯 ( 李星 全媒体记者 毛瀚英 )  近日,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肇东大队成功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5月29日14时许,王某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肇东市世纪尚都小区西北侧出门口处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高某撞倒,造成高某受伤,肇事后王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经过民警缜密侦查,5月31日,在肇东市锦绣江南小区将嫌疑人王某抓获。经讯问,王某对驾驶车辆将行人撞伤后驾驶车辆逃逸这一事实供认不讳。王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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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会受的处罚

  一、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警提示

  驾车上路要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等待民警前来处理。切不可心存侥幸肇事逃逸,肇事逃逸不仅会对伤者造成更严重的伤害,同时肇事者也将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


编辑: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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