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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购销领域反垄断合规提示

来源:绥化晚报 2022-04-08 字体:

  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切实维护粮食购销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反垄断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将粮食购销领域反垄断合规“四项禁止”提示如下:

  一、禁止粮食购销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粮食购销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粮食价格,具有竞争关系的粮食购销经营者限制粮食的收购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具有竞争关系的粮食购销经营者分割粮食销售市场或者收购市场,具有竞争关系的粮食购销经营者联合抵制交易,粮食销售者与交易相对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粮食的价格,粮食销售者与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粮食的最低价格。

  二、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粮食购销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收购粮食,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粮食。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服务,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三、禁止粮食购销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粮食购销经营者通过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方式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时,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评估是否符合申报标准。如符合,应按有关规定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相关申报方式及材料请咨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或省局反垄断处。

  四、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在粮食购销领域实施下列垄断行为: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编辑:张桂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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