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实施的第一部实体意义的地方性法规。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调研员党伟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绥化市于2000年6月撤地设市,作为一个地级中心城市,建市时间短,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落后,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城区内公园增加了数倍,为了不断满足广大市民健康生活需求,按照绥化市委、市政府强力推进“都城地”战略目标,对城市绿化、改善人居环境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城市公园立法正是推进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制定《条例》,可以为公园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解决公园管理突出问题,规范市民公共文明行为,巩固公园建设成果,使城市公园结构体系更加完善,功能设置更加合理,管理方式更加科学,推动城市公园事业科学发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记者:请介绍一下《条例》的制定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起草工作,从2018年初开始着手谋划,制定工作方案,组建立法项目领导组织和起草组织,统筹推进立法工作。经数月工作,形成《条例》初稿。通过采取视察、调研、座谈、论证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8月21日,绥化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绥化日报》、《绥化新闻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再次修改完善稿件。2018年10月16日由绥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7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意义上的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记者:《条例》在公园公共服务和防灾避难方面做出哪些规定?
城市公园作为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承载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难等重要功能,《条例》规定在公园内必须有服务于游人的一些设备设施,比如公厕、停车场所、垃圾收集设施、体育设施、防雨防灾设施等,这些设备设施在破损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换、修复,以保证游人的正常使用。
记者:城市公园条例与游人之间的关系。
城市公园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公园管理部门必须履行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也规定了很多禁止性行为,但它不是为了限制老百姓的权利,而是城市公园管理部门打击破坏公园行为的执法依据,是通过限制极少数人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保护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记者:据了解,《条例》起草组在起草过程中,重点关注如何规范游人的游园行为,请问,在《条例》中,对禁止类事项做出哪些规定?
城市公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园内“翻越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等垃圾;在园内吸烟区以外吸烟或使用明火;骑自行车、摩托等各种骑行工具;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冬游)、滑冰(雪)、垂钓、烧烤、露营、宿营;在非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在非体育运动场地进行羽毛球、足球、轮滑、打陀螺、甩鞭子、抽响尕、放飞行器等体育活动;乱涂写、乱刻画、乱喷涂,随意悬挂、张贴、散发广告品等;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入园,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热气球等危险活动;携带犬类(导盲犬除外)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以及可能对游人造成伤害、惊吓的动物入园;擅自摆摊设点、行乞算命、兜售物品、乱搭棚架,圈占绿地种植瓜果蔬菜等;损坏园内各类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城市公园设施非法牟利;采石取土,采摘、损毁花草树木,放牧畜禽、捕捉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等行为;焚烧杂物及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向城市公园内倾倒、抛洒废弃物或排放污水、废水、废气、烟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活动”等。这些过去群众反响很大,但公园管理部门没有执法依据的老大难问题,此次全部被列为禁止行为。以前,城市公园管理部门对这些行为只能劝阻,有的非但不听,还辱骂殴打管理人员,自今年3月1日开始,就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了。
记者:噪音扰民一直是群众关注的热点,请问《条例》对噪声扰民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长期以来,公园周边居民饱受噪音困扰,尤其是广场舞极为激烈,而由于公园管理缺乏执法依据,常常陷入“凭什么管我”的尴尬局面。全国各地这个问题都很突出,大家经常看到网上爆料,因广场舞噪声扰民,为了驱散跳舞人群,有的居民放藏獒、有的在楼上泼粪、有的安装高音喇叭、有的开车冲撞,导致激烈对抗。为破解这个难题,公园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城市公园内开展广场舞、乐器演奏、播放歌曲、唱歌等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应当在城市公园规定的区域和时段(每天早6时至晚9时)进行,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相关规定。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健身娱乐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城市公园环境噪声限值和禁止事项。”违反这一规定的,将被依法处罚。
记者:《条例》为什么规定禁止携带犬类入园?
是否禁止携带犬类进入公园,这是各地最为敏感、争议最大的问题。近几年,城市养狗人数逐年增多,市民带狗进入公园,随意放之,极易发生狗咬伤人或惊吓人的事情。我市公园内狗咬伤人的事每年都有,因狗惊吓到孩子和老人引发争执更是时有发生。同时,市民对狗在公园内随地便溺,影响公园环境和游人心情的现象也非常反感,《条例》为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经反复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将携带犬类或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以及可能对游人造成伤害、惊吓的动物进入公园作为禁止条款。
从外地经验来看,禁止带狗进入公共场所已经越来越成为共识。哈尔滨市近期按照《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带狗进入公园、不按规定办理养狗证、遛狗不拴绳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希望养狗的市民理解条例、支持条例、执行条例,为建设和谐美丽绥化做出每个公民应尽的努力!
记者:违反公园条例规定的行为谁来管?
公园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市)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各地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指导。发改、住建、财政、自然资源、水务、环保、公安、市场监管、体育、文化旅游、地震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园的相关管理工作。”也就是说,违反公园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违反行为的不同将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自觉遵守本规定。”受委托的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在公园醒目位置公布举报电话,便于市民发现违反条例行为及时举报,并对举报问题立即查处,及时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