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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捎脚”出事故 无责照赔偿
http://suihua.dbw.cn   2010-03-01 16:45:08

  东北网绥化3月2日讯 近日,青冈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捎脚”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9年11月份,青冈镇某村村民黄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去地里拉玉米秸,途中遇见本村村民刘某,刘某也要到地里去,便要乘车,因两家的地相距不远,黄某觉得是顺路,就欣然同意了。黄某在驾车经过一排水沟时,因车辆颠簸,刘某从车上摔下,造成上臂骨折。经入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7000余元。伤愈后,刘某要求黄某承担该笔费用,而黄某认为是刘某主动要求“捎脚”,费用应由刘某承担,于是刘某将黄某起诉到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各承担一半责任,黄某当庭给付了赔偿款。

 
作者: 张贺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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