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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查办全市“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绥化新闻网 2023-12-26 字体:

  为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办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2023年度绥化市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供借鉴。

  案例一:绥化市市场局查处海伦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3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称海伦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28日采购了原料,2022年9月1日雇用操作工人在其厂区组织生产,并于2022年11月、12月将生产的涉案产品进行了销售,同时又将购进的原料“玉米”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与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920.5元;没收涉案产品128箱、原料2212袋(48.07吨);3.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79841.6元;罚没款合计:118256.1元。

  案例二:庆安县市场局查处庆安县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未显著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3年2月,庆安县市场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043号。经查,牟正荣于2023年02月19日在购买一袋净含量:5KG,生产厂家为庆安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大米,其包装未见生产日期。庆安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其外包装标示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在成品库发现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净含量:5KG长粒香大米批次产品29袋,当事人生产预包装食品未标识生产日期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做如下处罚:1、处以罚款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案例三:肇东市市场局查处肇东市某快餐店在经营场所未对使用转基因食品明示案

  2023年3月,肇东市场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在肇东市一快餐馆后厨内存放使用的散装转基因大豆油3kg。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未发现其使用的散装转基因大豆油明示语。经查,至案发,当事人购进转基因大豆油10公斤,使用7公斤,剩余3公斤,该店使用的转基因大豆油在其餐馆内显著位置未进行明示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做如下处罚:1、没收散装转基因大豆油3kg。2、罚款2200元。

  案例四:北林区市场局查处北林区某果业店经营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3年3月,北林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在对北林区一果业店日常检查,在柜台上发现经营的红薯片外包装上标签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不符问题。经查,至案发,当事人共购进红薯片3箱,并且自己制作标签贴在外包装上,因制作没注意致使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经营的红薯片外包装上标签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不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北林区市场局查处北林区某餐馆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未对使用的转基因食品进行明示案

  2023年4月,北林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在北林区一餐馆后厨内用白色塑料桶装的散装色拉油4kg,该餐馆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未有其使用的转基因色拉油明示语。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色拉油为转基因食品,截至检查时共购进了30kg,已使用了26kg。当事人使用转基因色拉油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未明示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8.6元及没收4kg转基因大豆油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海伦市市场局查处海伦市某生产企业无证经营生产案

  2023年4月,海伦市场局执法人员在对一白酒生产者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场所存放600斤白酒,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在海伦市丰山乡丰年村从事白酒酿造活动。经查,至案发时,当事人烧酒三天,每天烧酒200斤,共计600斤,货值1800元,未售出,未获利。2023年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当事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继续经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在海伦市丰山乡丰年村从事白酒酿造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50度散白酒600斤,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七:望奎县市场局查处望奎县某烘焙面食店在经营场所未对使用转基因食品明示案

  2023年4月,望奎市场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望奎县一餐馆后厨内存放使用转基因色拉油2公斤,该餐馆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未发现其使用的转基因色拉油明示语。经查至案发,当事人购进转基因色拉油10公斤,使用8公斤,剩余2公斤,该店使用的转基因大豆油在其餐馆内显著位置未进行明示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字确认收到。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案例八:兰西县市场局查处绥化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预包装大米外包装标识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案

  2023年8月,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平台接到宁夏某公司投诉称:“2023年8月14日绥化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向我公司销售大米35吨(家庭农场稻花香米20吨、匠心谷稻花香2号15吨),收到大米后发现是南方米并且是陈旧米。”2023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绥化市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以上两种涉案大米。经查,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销售给宁夏某公司35吨大米(家庭农场稻花香米【4949】生产20吨,销售价2.2元/斤,共计20吨,货值金额计8。8万元,违法所得0.52万元,匠心谷稻花香2号生产15吨,销售价2.5元/斤,计15吨,货值金额7。5万元,违法所得1。32万元)。合计货值金额16.3万元,违法所得1.84万元。当事人生产的大米外包装标识名称为家庭农场稻花香米,生产厂家为五常市某家庭农场,生产地址为黑龙江省五常市。匠心谷稻花香2号,生产厂家为五常市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黑龙江省五常市,“匠心谷”为注册商标。当事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大米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款(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货值金额7.5万元的5倍罚款,即37.5万元。依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数额巨大,符合移交条件,兰西局将此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九:青冈县市场局查处青冈县某熏酱小酒馆使用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2023年9月5日,青冈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在青冈县某熏酱小酒馆内发现无标签的预包装调味品。经查,2023年9月5日,在当事人的食品库房货架上存放无标签的33袋调味品,该调味品是用于加工馅饼所使用馅料调味。经调查该调味品是黑龙江省昌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配送,共购进35袋,每袋净含量250克,每袋20元,货值金额700元。至案发时已使用2袋,剩余33袋,购进时已索取供货商资质,未索取购货票据。当事人采购调味品外包装标签无任何标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无标签调味品。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十:海伦市市场局查处海伦市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3年9月19日,黑龙江省天润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海伦市优满嘉超市销售的“芹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抽检不合格的“芹菜”是当事人于2023年09月17日从海伦市连城村六组村民李某某处购进的,该批“芹菜”一共购进了10斤,进价是1.2元/斤、售价是2.0元/斤,获利8元。至案发时,同批次芹菜均已售出,没有库存,共获利8元。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免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元。


编辑: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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