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绥化市2023年中秋月饼等食品、茶叶过度包装整顿工作案件查办工作,现将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2023年中秋月饼等食品、茶叶过度包装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借鉴。
案例一:查处北林区某蛋糕店经营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案
2023年9月20日,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3年中秋月饼等市场价格和过度包装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北林区一蛋糕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月饼礼盒,外包装体积是21cm32cm×10cm,盒内月饼净含量300g,包装空隙率超过《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23350-2021)规定的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绥市监责改【2023】920-1号)。
案例二:查处北林区某蛋糕馆经营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案
2023年9月21日,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3年中秋月饼等市场价格和过度包装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北林区一蛋糕馆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柜台上摆放月饼礼盒,盒内月饼净含量550g(50g×11块,一块月饼价格13元),礼盒销售价319元/盒,价格比率超过《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23350-2021)规定的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绥市监责改【2023】921-1号)。
案例三:查处北林区某西饼店经营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案
2023年9月21日,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3年中秋月饼等市场价格和过度包装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北林区某西饼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礼盒月饼,包装成本与产品销售价格比率达16.6%,超过《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23350-2021)规定的15%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绥市监责改【2023】921-2号)。
案例四:查处绥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案
2023年9月21日,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3年中秋月饼等市场价格和过度包装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绥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艾帝达姆大星(中秋礼盒)”啤酒(750ml×6瓶),售价269.00元;750ml的艾帝达姆大星一瓶销售价36.9元。包装成本与产品销售价格比率为21.49%,超过《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23350-2021)规定的15%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绥市监责改【2023】921-3号)。
案例五:查处北林区某茶叶行经营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案
2023年9月22日,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3年中秋月饼等市场价格和过度包装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北林区一茶叶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外包装标识名称“八马茶业”牌马到成功金骏眉茶叶礼盒,外包装体积29cm×29cm×7cm,净含量192g,空隙率超过《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23350-2021)规定的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绥市监责改【2023】922-1号)。
案例六:查处北林区某茶叶店经营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案
2023年9月23日,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3年中秋月饼等市场价格和过度包装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北林区一茶叶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预包装食品茶叶礼盒,外包装体积25cm×27cm×7cm,净含量300g,空隙率超过《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23350-2021)规定的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绥市监责改【2023】923-1号)。
案例七:查处北林区某茶叶店经营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案
2023年9月24日,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3年中秋月饼等市场价格和过度包装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北林区一茶叶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预包装茶叶礼盒,外包装体积34cm×24cm×10cm,净含量225g,空隙率超过《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23350-2021)规定的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绥市监责改【2023】924-1号)。
案例八:查处北林区某茶叶店经营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案
2023年9月25日,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3年中秋月饼等市场价格和过度包装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北林区一茶叶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预包装茶叶礼盒,外包装体积34cm×23.5cm×10cm,净含量250g,空隙率超过《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23350-2021)规定的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绥市监责改【2023】925-1号)。
案例九:查处北林区某茶艺社经营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案
2023年9月27日,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3年中秋月饼等市场价格和过度包装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北林区一茶叶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预包装茶叶礼盒,外包装体积28cm×26cm×10cm,净含量300g,空隙率超过《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23350-2021)规定的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绥市监责改【2023】927-1号)。
案例十:查处北林区某茶叶行经营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案
2023年9月28日,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3年中秋月饼等市场价格和过度包装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北林区一茶叶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预包装茶叶礼盒,外包装体积29cm×29cm×7cm,净含量350g,空隙率超过《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23350-2021)规定的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绥市监责改【2023】928-1号)。
案例十一:查处北林区某茶叶店经营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案
2023年10月1日,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3年中秋月饼等市场价格和过度包装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北林区一茶叶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预包装茶叶礼盒,外包装体积27cm×27cm×7cm,净含量300g,空隙率超过《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23350-2021)规定的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绥市监责改【2023】10-1号)。
案例十二:查处安达市某茶叶店经营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案
2023年11月22日,安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3年中秋月饼等市场价格和过度包装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安达市一茶叶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预包装茶叶礼盒,外包装体积为23cm×34cm×10cm,净含量400g。包装空隙率超过《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23350-2021)规定的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安市监责改【2023】ZF32号)。
案例十三:查处庆安县某茶庄店经营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案
2023年11月27日,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3年中秋月饼等市场价格和过度包装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庆安县一茶叶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铁观音”茶叶,购进时“对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未查验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保存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定期进行复核,确保资质合法有效”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庆市监食处罚【2023】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