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工作,依据原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区范围内,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依法批准的以下建设项目,按照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
(一)各类新建的建设项目;
(二)扩建、改建项目的新增面积部分;
(三)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
第三条 征收标准严格执行原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文件规定,市级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90元(其中:含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县(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55元(其中:含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20元,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对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增加供热面积的,不征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棚改协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造难度大的棚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规划区范围内2022年10月1日后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不再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
第三章 征收程序及办法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收,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征收金额出具缴费通知单,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按非税收入程序进行收缴。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应告知被征收主体及时缴费。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以规划核实建筑面积为标准,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数额进行最终确认,多退少补。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另有规定减免的可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监管与使用
第十条 征收的配套费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征收的配套费专款专用,用于城市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路灯、消防、供热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配套费在使用时,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绥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机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越权审批减免配套费的;
(二)征收的配套费未专款专用随意挪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以配套费建设形成资产的。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应主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为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证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收取滞纳金。超期6个月仍不缴纳的,将依法提出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自行发文。
绥化市财政局
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绥化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