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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绥化日报 2023-06-30 字体:

  依据省里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绥化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办法》,下面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是明确了征收范围及标准。新出台的使用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区范围内,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原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文件规定,市级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90元,县(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55元。(新的办法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由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通过住建部门上缴同级国库,不再向供热企业缴纳)。对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增加供热面积的,不征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区范围内2022年10月1日后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不再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

  二是规范了征收程序及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费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征收金额出具缴费通知单,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按非税收入程序进行收缴。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应告知被征收主体及时缴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以规划核实建筑面积为标准,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数额进行最终确认,多退少补。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应主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为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证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收取滞纳金。超期6个月仍不缴纳的,将依法提起诉讼。


编辑:张桂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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