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绥化6月9日讯 ( 姜辉全 媒体记者 毛瀚英 ) 近日,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伦大队通过缜密追查,四小时快速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
5月30日13时22分,海伦交警大队接到市民罗女士电话报案称:其亲属王某在海伦市雷炎大街被一辆机动车撞伤,肇事车辆逃逸,请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
值班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伤者是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经判断伤势挺重有骨折,民警协助其亲人将老人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当时正值下午,且在闹市区,经走访沿街商户,初步判断肇事车辆是一台电动四轮车。经调取视频监控,最终确定肇事车辆为一辆红色电动四轮车。在确定车型后,民警兵分两路,以事故地点为中心,对周边道路开展拉网式巡逻搜寻,终于在当日17时即事发4小时后,在海伦市某医院附近路段将肇事车辆和肇事司机刘某抓获。
经询问,刘某对其驾驶电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在肇事后驾车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现刘某已被海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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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后逃逸处罚规定是怎样处罚的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罚的规定如下:
(1)、逃逸者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肇事逃逸者的责任。
(2)、如果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给予200-2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3)、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按交通肇事罪给予刑事处罚。
2、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海伦交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肇事逃逸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抢救生者,及时报警。肇事逃逸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