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市粮食生产喜获十九连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粮食购销工作,为使广大农民和粮食经营者更加全面掌握秋粮购销政策,及时了解市场购销形势,适时适价组织销售和搞活粮食经营,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马紭滔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
问:今年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变化情况?
答:今年,国家对玉米和大豆两个品种继续实行“市场定价加生产者补贴”的价格政策,推进市场化购销,通过市场实现优质优价。对稻谷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收购预案执行时间为2022年11月5日至2023年2月末。
问:当前我市粮食市场价格情况?
答:今年新粮开秤以来,总体上三大品种收购价格与去年同期比呈“两高一低”走势。即玉米、稻谷市场收购价格高于去年同期,大豆价格略有下降。目前,玉米主要以深加工企业收购为主,标准水分价格在每市斤1.30-1.32元,同比上涨0.14元以上;普通圆粒稻谷价格在每市斤1.30-1.31元,围绕国家最低收购价格上下波动,长粒稻谷价格在每市斤1.60-1.70元,同比上涨0.25元以上;大豆价格在每市斤2.79-2.94元,同比下降0.16元以上。
问:2022年国家最低收购价稻谷质价政策如何?
答: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2022年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稻谷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国标三等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格为每市斤1.31元,高于三等的等级之间差价每市斤0.02元。三等稻谷的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0%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谷外糙米2.0%以内,黄粒米1.0%以内。三等以外稻谷按照市场价格由各地自行组织市场化流通。
问:今年承担稻谷最低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什么时间启动预案?
答:在预案执行时间内,承担最低价收购任务收储库点,由省发改委根据粮食市场收购价格监测情况,当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省发改委出具稻谷价格监测单,由中储粮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会同省粮储局、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农发行等单位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在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预案。国家已批准黑龙江自2022年11月5日起在省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2022年中晚稻最低价执行预案。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关于公布202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274号)、《关于做好202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黑〔2022〕180号)精神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各项要求,切实做好稻谷最低价收购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稻谷市场价格情况,当市场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按国粮发〔2018〕99号和中储粮黑〔2022〕180号文件要求执行。即由中储粮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会同省粮储局、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农发行等单位,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并向省政府报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问:最低收购价水稻收购库点是如何认定的?
答:依据中储粮集团黑龙江分公司、省粮储局、省农发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22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库点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黑〔2022〕166号)规定,经承储企业申请,由中储粮直属库、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三方联合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把关现场确认,形成拟公示库点名单,对库点名单进行会商,形成会议纪要,对会商通过的库点名单由三方在当地(到县、乡、村)电视台、广播、主要报刊、网站以及企业的显著位置公示3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三方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库点名单以正式文件联合报送当地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出具确认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收储企业履行属地行政监管责任确认后,中储粮直属库进行汇总,牵头与市(地)粮食局、农发行对库点名单进行会商,并形成会议纪要。中储粮直属库汇总填制《2022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认定排序汇总表》,以正式文件上报中储粮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并附委托申请表原件、汇总表原件及电子版、收储库点确认书原件。根据中储粮直属库的上报意见,中储粮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审核汇总后,牵头与省粮储局和省农发行进行会商,形成会议纪要。对会商通过的收储库点由中储粮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发文公布,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备案。
问:最低收购价水稻承储库点应严格执行哪些规定?
答:承担最低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在具体开展收购工作时,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2022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质价政策公示牌》,公开挂牌收购。要公布最低收购价稻谷的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满意粮”“舒心粮”;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要规范执行最低收购价稻谷质价标准,不得随意放宽标准收购等级不达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拒收农民符合质量要求的稻谷;严格监管收购库点称重设备,防止不法分子不当得利,确保入库粮食数量真实准确;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发行贷款挪作他用;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统一填写打印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篡改、伪造收购凭证;最低收购价稻谷要做到分等级专仓储存。
问:为保障我市农民粮食顺畅销售,政府出台了哪些有效措施?
答:为营造粮食销售的宽松环境,保证农民粮食销售顺畅有序,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做好秋粮购销工作的通知》(绥政办明传〔2022〕20号),明确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创造良好的秋粮购销环境,开辟农民余粮销售“绿色通道”,方便农民卖粮。市、县(市、区)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及时报道粮食销售相关政策和价格走势等信息,指导农民适时适价卖粮,确保丰产增收。
问:农民在收获期后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建议广大农民在庭院保管期应该特别注重产后储存管理工作,特别要重视玉米的产后保管,防止玉米发生霉变造成降等减收。应采取码趟子、上栈子、吊棒子、搭建玉米楼子和应用科学储粮装具等有效措施进行离地保管,尽最大努力减少“地趴粮”,延长保存期和销售期,达到提质、减损、稳定种粮收益。
问:农民和生产者在收购期间遇到问题向谁来反映?
答: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行和中储粮海伦、肇东、绥化三个直属库等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收购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在粮食收购期间都设立了监督服务电话,农民可直接拨打相关电话,咨询反映有关情况,市粮食局政策咨询服务电话为:0455-3589021;监督举报服务电话为:0455-3589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