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借党的二十大进行商业炒作和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的告知书
全市市场经营主体:
20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即将召开,为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意识形态安全,制止借重大活动从事商业炒作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全市市场经营主体要坚决维护商业营销宣传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确保各类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体现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竞争公平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商业广告、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现对全市所有经营者告知如下:
一、严禁借党的二十大等严肃政治主题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利用或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党的二十大相关决议、党的二十大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营销宣传。
三、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等进行商业炒作。
四、严禁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五、严禁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以及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六、严禁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七、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八、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
九、不得发布含有“特供”“专供”预示送礼等内容的广告。
十、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十一、禁止通过传统媒介、新媒体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含电子烟广告)。
十二、不得发布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等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的恶俗广告。
十三、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得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广大市场经营者要切实承担商业宣传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做到知法、守法,熟知《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确保营销宣传的正确导向。各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单位要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严把广告制作、发布关,坚决维护我市良好商业营销环境。我局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广告宣传行为,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发现违法线索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举报热线:0455—12315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