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达法院先源法庭收到一封表扬信,信中对先源法庭所有干警尽职尽责、公正高效、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态度表示高度认可。送来表扬信的刘某是先源法庭近期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
2014年9月15日,刘某购买同村—组村民邹某、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安达市某乡某村3间砖平房,双方协商价格为60000元,刘某交付了全部房款,并于同年9月18日入住至今。2021年5月20日,刘某向安达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邹某、齐某配合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证手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邹某、齐某协助刘某办理位于安达市某乡3间砖平房的产权交付登记,现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已完成。在没有变更登记期间,邹某重新购房,因名下有房产,产生了二次税费,邹某认为是刘某的原因导致,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给付二次税费。近日,法院审理后,查明是客观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驳回了邹某的诉讼请求。邹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服判。( 汪家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