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线索奖励的实施意见》,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进行奖励。
一、举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0元。
1.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2.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的;
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4.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5.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6.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证书或编号的;
7.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8.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9.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10.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标明的质量状况的;
11.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
二、举报以下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最高奖励5000元。
1.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虚假标识及无证生产化肥、农机及其配件等农资质量行为;
2.以会议营销形式,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品行为;
3.无证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黑窝点”;
4.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的传销和违法直销。
举报电话:12315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