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绥化价格信息网   2015-12-08 08:33:00

  市供排水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资源产品价格改革要求,大力推进水资源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黑价〔2015〕119号)规定及听证会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标准

  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市区城镇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级,水价分级递增:第一级为户年用水量140立方米以下(含140立方米)的部分,每立方米水价为2.60元;第二级为户年用水量超过140立方米至230立方米(含230立方米)的部分,每立方米水价为3.90元;第三级为户年用水量超过230立方米的部分,每立方米水价为7.80元。

  二、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和办法

  (一)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为市区内所有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用户。城镇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城镇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每户按3口人核定,人数每增加1人,月增水量4立方米。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用户,可凭有关证明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增加用水基数和期限。

  (二)未实现抄表到户的用户暂执行第一阶梯水价。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水价在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加10%。

  (三)低保户家庭用水量在第一阶梯水量之内,水价仍按现行优惠水价标准每立方米2.10元执行,超出第一阶梯水量水价按照普通城镇居民用水价级差缴纳。

  (四)以一年为一个阶梯水价计量周期,即以年度各抄表周期累计满12个月的用水量作为计算阶梯水价分阶梯水量标准,年度用水量未达到阶梯水价分档水量标准的跨年不结转。用水量在第一级水量内的执行第一阶梯水价,超过第一级水量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第二级的水量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作者:    来源: 绥化价格信息网     编辑: 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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