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排水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资源产品价格改革要求,大力推进水资源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黑价〔2015〕119号)规定及听证会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标准
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市区城镇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级,水价分级递增:第一级为户年用水量140立方米以下(含140立方米)的部分,每立方米水价为2.60元;第二级为户年用水量超过140立方米至230立方米(含230立方米)的部分,每立方米水价为3.90元;第三级为户年用水量超过230立方米的部分,每立方米水价为7.80元。
二、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和办法
(一)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为市区内所有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用户。城镇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城镇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每户按3口人核定,人数每增加1人,月增水量4立方米。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用户,可凭有关证明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增加用水基数和期限。
(二)未实现抄表到户的用户暂执行第一阶梯水价。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水价在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加10%。
(三)低保户家庭用水量在第一阶梯水量之内,水价仍按现行优惠水价标准每立方米2.10元执行,超出第一阶梯水量水价按照普通城镇居民用水价级差缴纳。
(四)以一年为一个阶梯水价计量周期,即以年度各抄表周期累计满12个月的用水量作为计算阶梯水价分阶梯水量标准,年度用水量未达到阶梯水价分档水量标准的跨年不结转。用水量在第一级水量内的执行第一阶梯水价,超过第一级水量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第二级的水量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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