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市区居民热费退费办法的通知
绥化价格信息网   2015-10-26 15:02:33

  市区各供热企业:

  按照《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绥化市城区居民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的通知》(绥政办发[2015]61号)规定,自2015—2016供热期开始,绥化市区居民供热价格下调。已按原热价标准收取2015—2016供热期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将多收部分直接退还给热用户;或经用户同意,将多收部分自动转入下个供热期,冲抵下个供热期热费。两种方式用户可自愿选择,供热企业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退费标准按照:热费退还金额=(原热价标准-现热价标准)×应缴费面积。

  拟直接退还本年度供热期多收取部分热费的用户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逾期未办理直接退费业务的,本供热期多收取部分热费冲抵下年度供热期热费。如果供热企业出现不按标准或超时限退费等问题,用户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或供热举报电话8311091进行投诉。

  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绥化市公用事业管理处

  2015年10月23日

 
作者:    来源: 绥化价格信息网     编辑: 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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