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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买东西 家长有权不承认
http://suihua.dbw.cn   2010-03-09 16:15:20

  东北网绥化3月9日讯 近日,海伦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王某的儿子与被告个体手机店店主周某手机买卖合同无效,店主周某返还王某的儿子1050元手机价款,王某的儿子返还店主周某的手机。

  2009年9月份,王某年仅14岁的儿子未经王某同意即到店主周某处买了一部手机价值1050元。王某得知此事后,带儿子到店主周某处协商退货事宜时,遭到拒绝。为此,王某的儿子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儿子购买手机时年龄仅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王某的儿子购买手机时既未征得王某同意也未获得追认,故其购买行为无效,当事人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作者: 冯国春 白永顺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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