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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绥化价格信息网  2017-08-16 10:16:42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我市物价监督管理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物价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谁检查、谁反馈,是指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第六条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市局各科室“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八条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局汇总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应当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70%,自2017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核发的“价格行政执法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完善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职务情况等。

  第十一条建立本局在本辖区的检查企业名录库。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被检查单位应区分监管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和标准化建设等级进行编号管理,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本机构年度检查计划。

  第十三条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四条局各科室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五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从本市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抽查过的对象,不再列为下一轮随机抽查对象,具体随机抽查过程应予以记录。市局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县局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但是,对于进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七条市局各科室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在对单个被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九条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下一步处理。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在每年1月底之前,市局通过绥化价格信息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四条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抽查纪律、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9日

 
作者:    来源: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编辑: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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