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绥化新闻网 > 本地新闻 > 综合 正文
起诉主体不合法诉讼请求被驳回
http://suihua.dbw.cn   2016-09-28 16:30:44

  东北网绥化9月28日讯  近日,安达法院审理了一起经济纠纷案。

  安达市民刘某于2013年11月15日经赵某介绍,与杨某、李某三人为安达市某合作社从事粮食烘干工作,刘某等三人与安达市某合作社成员张某、薛某签订协议,刘某月工资4000元,杨某、李某二人月工资3000元。刘某等三人工作至2014年1月22日,薛某于2014年1月27日为刘某及李某出具工资余款欠据两张,后来薛某否认。于是刘某和李某将安达市某合作社成员张某和薛某告上法庭。薛某申请对欠据进行鉴定,安达法院委托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薛某书写”。安达法院认为,被告张某、薛某均系安达市某合作社成员,其二人的行为应由该合作社承担责任,被告薛某为原告刘某等三人出具欠工资款的欠据,应视为职务行为,其给付责任应由该合作社给付,原告刘某坚持起诉二被告,且在法院向其释明要求其变更该合作社为本案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对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付工资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薛某称原告提交的欠据非其本人书写,经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均为其本人书写,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其自行负担。据此,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被告薛某支付的鉴定费3000元、出庭费用1600元,合计4600元,由其自行负担。

 
作者: 张丽丽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刘聪
相关新闻
黑土摄影
电视新闻
电视新闻
电视晚新闻
绥化专题外宣片
黑土副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