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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型经营主体是农业经营体创新
http://suihua.dbw.cn   2016-09-26 19:12:11

  内容摘要:

  2015年11月中央下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绥化市在中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指导下探索复合型经营主体,是中央精神与农村实际相结合的实践,具体实践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讲话精神,闯出了一条“粮头食尾”、“农头工尾”的一二三产业融合路子。

  关键词:

  农村改革、复合型经营主体、农业现代化

  中国改革是从农村起始和破题的,农村改革不但实现了农村体制的全面创新,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也给我国全面改革提供了借鉴和物质保障。在目前我国改革的爬坡过坎关键时期,仍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突破。为此,去年11月中央下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都要求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特别明确把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分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到现代农业建设的引领地位。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对我省视察讲话也指出:“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振兴发展的重要内容。”这为我省深化农村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王宪魁书记要求绥化“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在农业结构调整上率先趟出新路子。”绥化构建复合型经营主体就是一个大胆探索和农村生产关系变革,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讲话中对农村发展精神落到实处。

  习近平总书记在对我省视察讲话中说:“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职业农民队伍,加快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因地制宜推进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用规模经营提升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绥化探索复合型经营主体完全符合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是与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相结合的大胆创新。所谓的复合型经营主体是指坚持规模适度并以村为基本单元,实行多主体、多样化、多要素、多形式的发展,使农机合作社、专业合作社、金融机构、科技服务机构、龙头企业等多要素的有机组合,成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其最大的特色,一是坚持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深化了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二是坚持农村适度规模经营,以村为基本单元,与现在农村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状况相适应;三是坚持了党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导,极大推动了贫困农民的脱困;四是坚持了农民自愿,不侵害农民利益,保障了民主权利,并且实现了农民利益最大化;五是坚持农村生产要素有机结合和优化组合,其做法可复制可推广。总之,这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农村改革的精神落到了实处,变为可操作性的农村改革实践,深化了农村体制改革。

  探索复合型农村经营主体是有坚实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是农村全面深化改革,发展现代农业的新生事物。

  第一,复合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理论支撑和生产力依据。中央今年一号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讲话,都明确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为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把过去所谓集体性质的“大帮哄”,变为一家一户的经营主体,经过30多年的农村生产力发展,这种单一的、一元的经营主体已不适合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满足不了广大农民的多元、多变、多极的需求。所以呼唤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诞生和创新。可见,“新型”就不是过去及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其必须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经营主体。探索复合型经营主体符合中央精神,是在中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的指导下,立足我国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的客观实际及生产力发展水平,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有力创新,其亮点是在经营主体上的多元复合,更主要的是符合我国农村现实生产力多层次性、多元性的内在要求。

  历史唯物论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并对生产力发展有反作用。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看,任何社会的生产力都不是一元的,都是多元的、多层次的。目前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层性、多元性内在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复杂性,特别是人是生产力中的主体,人本身就是多元的,而人的需求又是多样和多变的。这就决定作为体现生产关系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复合型的,以体现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多层性及作为生产力主体人的需求多元性、多变性。这是复合型经营主体存生、产生及发展的生产力依据,是其存在及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第二,复合型农村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我省讲话中明确强调农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们之所以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直接原因是因为我国当前农业经济结构存在严重失调问题,即部分产能过剩、产品库存严重、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强化等等。加之我国消费主导型经济正在形成,低端产能过剩、中高端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但这些问题基本上是属于生产力层面的问题。在这个视角看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要是生产力方面的改革。而供给侧内在包含着生产关系,“农业产业结构”除了产业结构,更主要的是人与人在农业生产中的结构,即农业生产关系。在现实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又有巨大的反作用。因此,当初农村改革是从变革“大帮哄”的生产关系为突破口,由此带来了农村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变革,及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可见,农村生产关系不变革生产力不会得解放,农村不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现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是从生产关系改革,即农业经营主体的打造入手。因为改革的本来含义就是指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变动。所以说,仅从农村生产力角度理解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不科学的,必须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理解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内在决定着体现农村生产关系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没有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就不是农村改革。因此说复合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产物,同时为成功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保障。

  第三,复合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走“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之路的载体。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视察讲话强调深度开发“原粮”时指出:“要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推动粮食精深加工,做强绿色食品的加工业。”实质是要求我们以“食尾”、“工尾”来撬动“农头”,实现一二三产业的融合,用“食尾”、“工尾”作为农业发展的催化剂,以解决我省农业产业结构偏重的问题,使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现深度的融合,这个融合就不仅是农业生产力层次的问题,而是农业生产关系层次问题,承担这一艰巨重任载体就是打造复合型农业经营主体,助推现代农业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的多元、多变的物质和文化需求。

  如果仍是过去一家一户的经营主体,或是单一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是农机合作社、或是水稻种植合作社、或是养殖合作社、或是玉米种植合作社等,就无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所要求的“粮头食尾”、“粮头工尾”,以延伸农业的产业链和价值链,更不能做到“以构建三个体系为抓手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复合型农业经营主体才能把“农头”变成“食尾”,又能使“农头”变为“工尾”,更能把农业产业体系、农业生产体系、农业经营体系融为一体,使农业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第一产业,把一二三产业实现有机融合,既解决了“原粮”产业链和价值链短的难题,又实现了农村生产关系的大变革,培育了复合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了农村经济的大发展。

  第四,复合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强化农村党的领导和精准扶贫的组织形式。我国农村改革已走过了37年的历程,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必然的要求。同时解决好农村贪困人口脱贫问题,又是“十三五”的攻坚任务目标,为此必须加强和改善农村党的领导。现实中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弱化、软化、虚化严重。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10%的村级党组织软弱涣散,90%的村有债务,增加了“以精准扶贫为抓手打赢脱贪攻坚战”的难度。就我省来说,还要解决183万多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任务,这离不开党的领导和农业经营主体创新。

  打造复合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村为基本单元,又是规模适度,有利于完善和强化农村党的组织,加强党的领导是其重要组织功能。从已建立的复合型农业经营主体看,农村基层党组织得到完善和强化,党组织作用在不断发挥,专业性经营有质的发展、农民多元需求得到较为充分的满足,使获得感、存在感、安全感、幸福感在不断增强。使集体经济在不断壮大,正在向共同富裕道路上大踏步地迈进,由此使农村脱贫致富的攻坚战得以胜利实现。这是复合型农业经营主体最大的功绩、最大的亮点,可以有效地保证贫困人口脱贫并实现小康。

  总之,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都是不断完善的。复合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深化农村体制改革顺产儿,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载体,是实现农民脱贫走共同富裕之路的生产关系变革和创新,其必然会带来上层建筑的完善和发展,由此来强化党在农村领导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闯出一条实现农村振兴发展的新路子。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黑龙江省政协文史委副主任)

 
作者: 祝福恩    来源: 东北网--绥化日报     编辑: 桑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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