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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点小酒不省心殴打民警被判刑
http://suihua.dbw.cn   2016-09-20 16:14:24

  东北网绥化9月20日讯  近日,安达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15523.70元。

  2015年7月8日21时许,李某在安达市四道街某歌厅唱歌,期间去洗手间时与同在该歌厅唱歌的王某发生冲突,李某用啤酒瓶击打王某头部数下,致王某头部受伤。21时40分许,安达市公安局安虹派出所接110指令后,民警高某、杨某等赶到现场,见到李某头部和手上有外伤。高某让李某到医院处置外伤,李某的朋友李某某让高某送李某去医院,高某让李某某乘出租车送李某。李某某辱骂高某等人,高某让郭某、杨某将李某某带到警车上。李某见李某某被抓,便向李某某走了过去。高某上前抓住李某的胳膊,李某用拳头打高某面部一拳。杨某见高某被打,过来帮助高某控制李某时,被李某打倒在地。高某请求支援,巡警大队民警将李某控制后送到医院治疗。2015年7月21日,经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高某、杨某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害人王某于2015年7月8日在安达市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24日办理出院手续,住院治疗16天,花医药费共计11103.70元,伤情鉴定费500元。经法医鉴定:王某损伤为轻伤二级。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尹达铭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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