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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走出黑龙江全面振兴新路子的决定》《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以及市委区委和省市法院有关优化发展环境文件的精神,切实提升北林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发展能力,规范该院审判执行活动,制定十项服务具体措施。在审判执行和管理活动中,必须一体贯彻、严格遵循、认真执行。
一、优化立案服务
对合法正当的起诉和申请,符合当场登记立案的,一律予以当场登记立案;需要补正材料的,一律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限期补正。登记立案后,立案卷宗必须在两个工作日移交审判庭。审判庭必须无条件接收立案卷宗,坚决杜绝双重审查以及各种形式、各种理由的拒收、推诿、搁浅和受案争议。自行立案的审判机构必须做到全工作日接待立案,立案后立案卷宗当天进入审判环节。对于审查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以及存在非法起诉的,一律不接收诉讼申请材料,并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案情重大和易引发信访的,还应当向院长报告;必要时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立案部门报告请示。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和非法诉讼。
二、审慎采取保全
严格执行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以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不齐全、有瑕疵的,或者不能说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不采取保全措施。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措施,尽量采取灵活的办案方式方法。确需保全企业财产时,在有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益能够保证保全利益的情况下,一般不冻结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职工工资福利社保专项资金。确需冻结企业流动资金的,应当报院长批准。不得随意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关停企业。确需依法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和决定关停企业的,须经合议庭合议,庭长、主管院长把关,必要时须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向区委和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在采取措施的3日内向绥化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政策性文件规定不允许冻结的资金,一律不采取保全措施。
三、畅通司法救助
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缓交诉讼费用的,一般缓至审判案件结案前,确有必要缓至审判案件结案后由诉讼费用负担方交纳的,须经院长批准。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低于30%。对于生产经营性企业作为原告,胜诉判决生效后,可以退还预交的诉讼费用,直接向败诉方收取,以支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加强绿色通道建设,将社会特殊群体维权案件、房屋土地征收案件、涉及政府产业项目建设案件、涉及东城新区建设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发生的案件、经济工业园区发生的案件、与招商引资企业有关的案件,一体纳入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四、完善调解机制
各业务部门配置一名调解员,联系一名社会调解志愿者,建立一个律师调解平台,加大对各类案件的调解力度,确保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依法调解、案结事了。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加强与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工青妇调解组织、行业性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等的协调配合,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诉调对接工作,引导群众多渠道选择纠纷解决途径,努力把社会矛盾纠纷控制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一线,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强调解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对假离婚、假借贷、阴阳合同、以房抵债、规避法律等案件不作调解。
五、突出审判重点积极推进平安建设,精准适用刑罚,促进和谐稳定。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犯罪和诈骗类犯罪,净化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爆炸、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严厉打击建筑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经营、侵犯外来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破坏产业项目建设等的犯罪,确保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外来投资者的安全感。严厉打击以侵害金融资金为目的的各类犯罪,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适用宽缓刑罚,最大限度地支持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防止或避免因一个人犯罪或涉嫌犯罪而垮掉整个企业。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领作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调处矛盾纷争,保障公平竞争。妥善审理好各类招商引资纠纷,依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开门招商、关门侵犯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既注重依法充分保护外来投资者的诉请,又坚决追究违约人或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依法制止各种垄断行为,坚决抵制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平等保护各地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在淘汰落后企业、落后产能方面的法律功能,支持政府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最大限度地活化或释放市场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充分运用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大对欺诈经营、恶意拖欠、逃废债务、违约失信等违法违约行为的追责力度,对那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对规范经济社会秩序有示范意义的纠纷,原则上不予调解,当判则判,明确是非责任和市场规则。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查“以房抵债”等虚假诉讼案件的意见》精神,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六、放大执行效益
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措施,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依照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则和程序办理。在涉企执行案件中,正确处理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和“放水养鱼”的关系,多做执行和解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选取最佳的执行方法和执行时机,防止因采取强制措施或执行失当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或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对市场发展优势明显、民生依赖较重、财税贡献持续的企业,原则上不扣划生产经营必需的资金和生产资料。对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的案件,在执行时要坚持利益平衡、兼顾发展、实现共赢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切实稳妥的强制措施,除政策性淘汰企业、无经营效益歇业企业外,一般不对被执行企业采取“强制断奶”、“杀鸡取卵”方式执行。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涉企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对执行成效进行评估。由执行机构统一实施保全措施,防止法院内部多头采取强制措施引发法律冲突。贯彻人身权利保护优先原则,在人身权利保护执行方面,打破常规,执行强制措施的采取和实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种类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相对灵活,但必须积极稳妥,有效保障民生。慎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防止企业因不当先予执行措施陷入生产困境,引发复杂矛盾。对妨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性障碍、行为性阻滞,应当依法果断采取有效的先予执行等措施,保障企业合法经营需要和预期经营效益的持续稳健增长。
七、加强研判指导
审判委员会和分管审判执行工作的领导,对保障服务发展工作必须定期和常态化开展研判指导。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矛盾激化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区委、政府、人大和上级法院报告或通报,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
八、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法院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党组成员、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任主任,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任副主任,纪检监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分别派一名干警为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抓总、领导小组成员抓分管战线、领导小组办公室抓日常事务性管理的工作原则,全面聚焦,整体发力,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层层传递动力,层层传导压力,形成齐抓共管、齐心共建、齐力共促的良好工作局面。
九、严格监督管理
按照“案案是环境、事事是环境、人人是环境”的总要求,监督管理好每个案件、每件事情、每名干警。所有涉企案件、保全案件、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延长审限案件以及启用绿色通道案件,都要在法律文书作出和实施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凡是被投诉举报反映的案件,都要在指定期间向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和办案人工作情况说明。由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逐案登记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发现问题的,依法依纪依规及时处理。对于需要报备区委、上级法院以及省市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报告,统一由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送交。
十、严肃问责追究
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监督举报信箱,开门受理服务发展中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举报投诉。对案件审理、执行或处理不当、损害企业利益、破坏当地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行为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深入查究“四风问题”和干预、插手、过问案件问题,着力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诉讼拖延、程序不清、裁判不公、以案谋私等问题,严格整治司法行为不严格、不规范、不公平等问题,加大对办案不守规矩、违反纪律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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