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整治和优化全市发展环境,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对11起破坏发展环境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
一、兰西县原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史丽梅渎职案。史丽梅在任兰西县教育局局长期间,个人擅自决定不履行招投标和建设审批程序,由赵某个人出资建设2所学校非法置换国有资产和土地。2016年2月,经绥化市纪委研究,兰西县委常委会决定,并报绥化市委常委会批准,给予史丽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二、肇东市住建局燃气管理站原副站长宋占军失职案。宋占军在任肇东市住建局燃气管理站副站长期间,未按照《黑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发放程序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违规为2人办理了《燃气经营许可证》。2016年4月,肇东市纪委给予宋占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安达市房管局原纪委书记周翊君违反工作纪律案。周翊君在任安达市房管局纪委书记期间,因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申请使用了廉租房。2016年5月,安达市纪委给予周翊君党内警告处分。
四、海伦市规划局副局长王群插手工程建设案。王群在任海伦市规划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联系东林乡中心幼儿园等10个建筑工程勘测项目。2016年1月,海伦市纪委给予王群党内警告处分。
五、兰西县北安乡民政办主任孙福来违反工作纪律案。孙福来在任兰西县北安乡民政办主任期间,没有对供养对象进行调查核实,使不符合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件的2名农民享受了供养待遇。2016年6月,兰西县纪委给予孙福来党内警告处分。
六、庆安县建筑工程管理站站长孙红勇失职案。孙红勇在任庆安县建筑工程管理站站长期间,不正当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某工程项目在手续不完备情况下施工,造成不良后果。2016年3月,庆安县纪委给予孙红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绥棱县公安局原政委张会民违规经营案。张会民在任绥棱县公安局政委期间,帮助其父亲、妻子在其本人管辖的区域内成立机动车检测公司从事营利活动。2015年12月,绥化市纪委给予张会民党内警告处分。
八、望奎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队长姜春雨、指导员郝德一失职案。望奎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队长姜春雨、指导员郝德一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中,未正当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6月,望奎县监察局给予姜春雨、郝德一行政警告处分。
九、明水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双兴中队队长杜志平、稽查员张天龙违规执法案。明水县交通运输管理站双兴中队队长杜志平、稽查员张天龙(临时工)对违法车辆处罚时未出具罚款票据。2016年6月,明水县纪委对杜志平立案调查,明水县交通运输管理站将张天龙清退。
十、青冈县昌盛乡群力村会计张井和违规申报低保案。张井和在任青冈县昌盛乡群力村会计期间,因其亲属杨某身份证丢失无法正常申报低保,张井和用妻子刘某顶名上报,使其亲属杨某违规享受低保政策。2016年3月,青冈县纪委给予张井和党内警告处分。
十一、北林区新华乡红星村党支部书记张德龙违规发包国投项目案。张德龙在任北林区新华乡红星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将不允许对外发包的30栋国投大棚骨架,发包给本村村民栾某、程某,违规收取承包费2万元。2016年3月,北林区纪委给予张德龙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11起典型案件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全市发展环境,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影响了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这些案件尽管发生在少数党员干部身上,但反映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不够到位,主动整治和优化发展环境的担当意识还不强,一些党员干部还存在大局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部门和个人利益至上等问题。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把查办破坏发展环境案件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不断向社会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对破坏发展环境背后的渎职和腐败问题,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纪依规从严惩处,决不姑息,形成震慑。市纪委监察局将继续加大整治和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力度,坚持有报即查、快查快结、通报曝光,及时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
市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8386121。
中共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绥化市监察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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