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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婚姻是同居女方傻眼在法庭
http://suihua.dbw.cn   2007-11-26 09:17:32

  东北网绥化11月26日电日前,青冈法院对一起非法同居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如梦方醒。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因生活琐事,2007年10月15日,刘某提出“离婚”,并诉张某于法院,要求男方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庭审理认为:双方原来均无配偶而同居,依据《婚姻法》之规定“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的应归道德调整,法律不予过问。”张某在法庭上瞪目结舌、悔之晚矣,悔自己与张某“结婚”3年,竟不知该行为还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 张昀陶 王湘居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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