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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告示无效失主索赔八千
http://suihua.dbw.cn   2007-11-09 10:18:00

  东北网绥化11月9日电日前,青冈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客人住宿引发的保管合同纠纷案。

  2007年10月8日,李某从广东到青冈探亲,李某随身携带了一件法国金利来牌皮大衣以用来防寒。10月8日早,他来到青冈一宾馆办理了住宿手续,他发现当地气温还不适宜穿皮大衣,便把携带的皮大衣放在了宾馆就出去了,当晚回来后发现价值8000元的皮大衣丢失。他找到宾馆负责人,负责人解释说:“我们在每个房间已贴出告示,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丢失后我们概不负责,再说我们负责也应另交管理费。”李某巡视房间后,确实发现了此类告示,但他总觉得宾馆应负责任,于是他把该宾馆诉讼到当地法院。法庭认为,越季皮大衣属于行李物品,不同现金,不属于随身物品。根据《合同法》第395条“饭店、旅店的住宿客人将携带的行李等物品寄存于饭店、旅店的合同不是无偿合同,因为保管本身不收费,但是住宿法律关系是有偿的,该有偿服务包括了寄存服务”的规定,判决该旅店负责赔偿李某8000元衣物的损失。

 
作者: 戴红枫 田志秋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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