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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供热法律法规“走”进社区
http://suihua.dbw.cn   2007-09-28 07:55:33

  东北网绥化9月28日电供暖期将至,我市出台了21条有关供热方面的法律法规。9月26日上午,公用事业管理处的干部职工手拿宣传单走进社区,宣传法律法规,让百姓了解依法用热、依法交费是热用户的责任和义务,违法供热、违法用热都将受到惩处。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颁布实施已经两周年,我市结合本地实际以及《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出台了绥化市供热法律法规,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法律法规中规定,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早6时至晚9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摄氏度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摄氏度。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1.4米处为检测点检测;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给用户适当的补偿;城镇低保户的热费交纳标准应按去年的文件规定执行,取暖费每平方米减免10元,最高限额减免500元。

  据了解,此次活动共挂条幅40多条,印制宣传单1万份,在供暖期到来之前,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将走遍我市未接集体供热的300多个小区,宣传供热法律法规。

 
作者: 蔡平    来源: 东北网--绥化日报     编辑: 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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