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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竟押保证金法院判令应返还
http://suihua.dbw.cn   2007-06-14 10:33:26

  东北网绥化6月14日电近日,海伦市人民法院共合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婚约财产案,判决被告郑某返还原告魏某人民币2.1万元。

  2003年,魏某经人介绍与有残疾的龚某认识同居,龚某的母亲郑某担心女儿日后被丈夫虐待,叫魏某拿出3万元作抵押,双方约定:如果魏某打骂龚某,3万元就不再退还。同居期间,郑某看女儿家生活困难,退了5000元押金。2006年10月,龚某与魏某解除了同居关系,魏某索要押金,郑某不给,发生纠纷。法庭审理认为,担保主要发生在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过程中,是为保障债权实现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方式,人身、声誉等特定关系不能用担保方式解决。《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郑某返还部分财产。

 
作者: 国春 继光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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