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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扑火被摔伤见义勇为得补偿
http://suihua.dbw.cn   2007-05-25 10:23:01

  东北网绥化5月25日电5月16日,绥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因管理补偿纠纷,原告艾某在帮助扑火过程中被摔伤,受益人依法承担补偿义务。

  2004年1月20日,绥棱县上集镇某村村民耿某将自家2间砖房租给代某居住,每年租金700元,每年年初一次交齐。2006年4月5日,代某在烧火做晚饭时,浓烟及火苗从烟筒中窜出,此时路过的艾某提水上房帮助救火,当其提第二桶水时不慎从房上摔落,使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为七级残,艾某就医疗赔偿问题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艾某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害进行管理和服务,是无因管理行为,其目的是保护被告的利益而自己受损,也是见义勇为行为,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均为受益人,应给受害人一定补偿,原告自身缺少安全保护意识,应自负相应责任,遂判决被告代某补偿2.2万元,耿某补偿8000元。

 
作者: 伦安军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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