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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洗浴受惊吓浴池业主应担责
http://suihua.dbw.cn   2007-05-22 10:21:15

  东北网绥化5月22日电近日,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精神索赔案,判决被告曹某浴池赔偿原告谭某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今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谭某(女)在曹某开的浴池洗澡时,一名中年男子突然闯了进来,赤身裸体的谭某面对这名不速之客时惊呆了,既没有想到躲,也忘了叫喊,任凭该男子一步步走向自己。此时,万幸的是一名女服务员进来将该男子冲走,该男子不知去向。谭某当时被吓昏倒地抽搐,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而痊愈。事后,身体隐私暴露的阴影一直困扰着谭某,为此,谭某找曹某讨个说法未果后,将曹某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曹某所开浴池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一男子擅闯洗浴室,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理应承担责任。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因该男子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该男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某有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曹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男子追偿,但该男子不能确定的除外。

 
作者: 国春 继光 国丽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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